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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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行政院正在審議的<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草案的內容除了是讓雇主可以和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簽訂所謂的定期契約,藉以賦予更多的雇用彈性外,也將現行補助、津貼的申請年齡放寬至65歲以上;同時,也增訂有銀髮就業服務據點專章,藉此明定地方政府將可視需求自辦、委辦銀髮就服據點,從而提供更為細緻化且客製化的高齡就業服務。

誠然,台灣一地的老化速度有如脫韁野馬般地無法駕馭控制,這使得從中高齡到高齡的人口族群,無論是早退、屆退抑或是逼退、優退而來的二度就業,是有它兼具集體意涵的社會現象議論,如此一來,直接接軌於第二份工作或是休息過後的重啟上班模式,關乎到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就業議題,需要的是整全多層的觀照討論,這是因為:首先,該項的專法草案雖然是涵蓋禁止老人的年齡歧視、協助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的穩定就業、促進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支持高齡退休者再就業以及開發就業機會等五大面向,但是,除了是讓銀髮的就服據點更為全面、普及化,藉以開發、推介或媒合各種的工作機會外,所謂的『準老力』或『老力』的人力運用,不單單只是限縮在中高齡及高齡人口的勞動參與,而是要去思索中高齡、高齡之於其他年齡層勞動人口,彼此之間的和合異同之處,畢竟,來自於生理、心理、社會、文化、認知的不同發展介面,那麼,以「就業」為其轉轍器的相關就業服務變革工程,是要有『同中存異』與『異中求同』的深入探究。

首先,「就業」的真義就不僅止於一份固定收入的所得維持,而是有其從經濟安全以進一步地擴及到諸如社會參與、健康促進、自我成長以及自我實現的多重目的,就此而言,除卻<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的制定施行外,像是<勞動基準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之類所涉及到勞動、衛福、教育、司法等等的配套修法,理當是要有通盤的增訂、修正,據以能夠達到整體、全面的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冀此,該項專法或專章的制定,固然是從就業服務與就業促進的角度出發,但是,攸關到年齡轉變及其職場轉換的就業情事,理當是要有「教-訓-考-用-推」的貫通性謀合,而非是逕自切割以單獨處理所謂的就業或就服議題。

其次,有必要扣緊二度就業不同的歸因事由,以進行類別範疇的殊異處遇,畢竟,無論是轉換職場的中高齡族群抑或是重出江湖的老年族群,這當中是有它不得不繼續工作謀生的「結構性環境限制問題」、以勞動付出為樂為榮的「意願問題」以及真人圖書館以回饋社會且多些貼補的「能力問題」。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辨也不全然只是聚焦在以年齡變項為其切割而來的『中高齡』或『高齡』,而是單純生理年紀的背後,所糾結的會是更為深邃的複合性變項,像是身心狀況、經濟條件、家庭結構抑或是探索教育、自我認知與職涯規劃等,如此一來,勞力之於『中高齡』或『高齡』的老力,也就不只是一字之差或一線之隔,而是如何有效提升近老或已老人口族群的勞動力素質和勞動產值。

最後,關於『準老力』或『老力』的就業議題,標示出來的除了是從已然退休的所得替代到二度就業的所得維持外,背後所糾結之認知基模的心靈結構,將會是老力能否導入於社會融合的癥結所在,就此而言,要如何將單純的『老力』以延展到諸如積極性差別待遇的『老勵』、之於老兵不死的『老粒』、之於社會練達的『老歷』、之於卓然有成的『老立』以及自我實現之於第三人生的『老麗』,那麼,擺盪在『老力』背後的又豈止於就業服務面向,而是要有涵蓋『老利』、『老麗』、『老勵』、『老歷』、『老粒』、『老立』的綜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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