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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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立法院於今年(2019年)三月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此,主管機關交通部也同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這其中包括汽車酒駕最高的罰則將會從新台幣9萬元一舉提高到12萬元,並且明訂汽、機車等不同車種的裁罰基準;至於,加重對於酒駕的裁罰之餘,同時也納入依照年齡、日夜間之分級處罰的「同車共責」和加裝酒精鎖等條款,顯然,鋪天蓋地而來的各項事前防制措施,這使得該項的交通新制,背後所糾結「酒」、「人」、「車」與「罰」的相關論述,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相關條文的修正,無非是期待能夠藉此導正各種的酒駕迷亂行徑,從而達到有效制裁與制止的目標管理,然而,扣緊「酒-人-車-罰」的貫通性思考,那麼,上述環繞罪刑法定主義的行政手段和司法裁決,就有它商榷、議論之處,這是因為:首先,回應於「酒」的範疇論述,在無法完全杜絕所謂的飲酒事情,那麼,祭出稅捐課徵的抑制效果,其目的也不盡然是為了達到以價制量或減少喝酒的消極作用,而是飲酒一事所可能招致馬上出事或是對於身體的中長期危害,這當中除了全民健保等相關機制設計的集體協助外,更是要有義務責任的對應思考,就此而言,針對包括品酒、飲酒、酗酒等等的飲酒行徑,宜是要針對經驗架構及其認知基模,以推動身體危害或健康維護等等的觀念充權。
再則,關於「酒-人」的命題檢視,考察的重點就不單單只是限縮在對於酒客自身的道德指稱,而是這當中有無對於像是業務型酒客、社交型酒客、戕害型酒客、淺酌型酒客等等對象範疇的類別性分析,也就是說,對於酒客的分類分級,是要針對各種的歸因事由,以思索從一定得喝、盡量不喝、卯起來喝、淺嚐即止到絕對不喝,以提出不同的因應對策,而非是在諸如不同車種、酒精濃度或是同車乘客等等的情境因素上大作文章;至於,「酒-人-車」的串聯思辨,更是點明出來:『只要是喝了酒,那麼,任何代步的交通載具,剎那間,便有可能成為殺人的武器』之禁制酒駕的唯一原則,如此一來,從指定駕駛、代客駕駛、同車共責甚或是對於酒商店家的連坐處分,主要的用意還是在於如何讓酒客與酒駕,作必要的對立切割,誠然,在飲酒一事上,是可以採取各有所好的尊重態度,但是,喝酒與開車,這兩者之間的禁制關係,理應是一項絕對不可以有所任何退讓的社會底線。
最後,「酒-人-車-罰」的綜融思考,是要有從事後到事前以及從消極到積極的整體性對應,畢竟,提高酒駕罰緩、加重肇事刑責抑或是處以絕對極刑等等的手段工具,自當要有文明化的進步思維,以此觀之,不教而殺謂之虐的各項裁罰行徑,其所映照的是國家機器的管制威權抑或是市民社會脆弱的公民底蘊,冀此,該項交通新制所糾結的又豈止是「酒-人-車-罰」的相互拉扯,而是極度欠缺一種回應於社會變遷所應該要有的文明態度。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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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完這篇關於「酒-人-車-罰」的交通新制討論,我心中有很深的感觸。文章提醒我們,酒駕不只是法律問題,更牽涉到社會文化、家庭習慣與公共安全。當我回想自己的成長經驗,婚喪喜慶場合裡,親戚長輩喝了酒後仍開車的情景並不少見。甚至在小時候,家人曾酒後載過我,那時候覺得理所當然,但現在回想起來,真的非常可怕。
這些經驗讓我理解到,酒駕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整個社會對飲酒文化的寬容與忽視所造成的結果。文章中提到「喝酒與開車之間的禁制關係,理應是一項絕對不可以退讓的社會底線」,這句話深深打動我。作為社工學生,我更能體會到,除了法律的嚴懲之外,社會教育與家庭觀念的改變才是根本。因為若我們不去挑戰「喝酒後還能開車」的錯誤認知,那麼再多的罰則也只是事後補救。
我相信,社工在這個議題上能扮演重要角色。我們可以透過社區宣導、家庭教育、甚至陪伴酒癮者的支持服務,去推動「喝酒可以,但絕不能開車」的社會共識。當我想到自己曾經坐在酒駕的車上,那種無力感提醒我,未來在專業工作中更要努力,讓下一代不再重蹈覆轍。酒、人、車、罰的背後,其實是社會文明與安全文化的考驗,而這正是我們社工需要持續投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