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由少年法院處理」的規定,將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去刑罰化,回歸教育、社福等行政體系協助,不再由司法機關介入,以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同時,修法也去除「虞犯」身分標籤,改以「曝險少年」取代,避免汙名化或標籤化。

「少年事件處理法」自1997年後便無重大改革,許多條文已不符公約精神。為避免將7歲到12歲觸法兒童移送少年法庭,恐過早給予司法標籤,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由少年法院處理」的規定,未來12歲以下的兒童如果觸犯刑罰,將不再由司法機關介入,而是全面回歸教育與社福體系行政協助,輔導轉向,避免他們過早進入司法系統而遭受創傷。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這次修法讓過去只是因逃學、逃家就被施以司法感化處置的孩子,不再受到人身限制,讓兒童「去刑化」,也讓社會能記住「孩子還沒壞掉前的樣子」。吳玉琴:『(原音)兒童去刑化,未滿12歲的兒童,排除少事法的適用,讓兒童回歸教育系統進行通報、處遇、輔導跟協助,以呼應兒權公約保護兒童的精神。』

而為了保障兒少的健全發展,修法也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的少年,去除其「虞犯」的身分標籤,改為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需要特別的照顧和保護的「曝險少年」,避免汙名化或標籤化。

修法也建置「行政先行」機制,於2023年7月1日前仍沿用由少年法院處理,其後,則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落實以司法為後盾的同心圓理論,協助「曝險少年」不離常軌,不受環境危害。

同時,修法也強化少觀所鑑別功能,要求少年觀護所人員之專業訓練等相關規定,以及落實少調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精神,並引進修復式司法制度,少年法院得視情況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時事新聞來源:中央廣播電臺,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