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解決部分同婚登記前後的紛擾,但我現行法律有「配偶」兩字的法條共有八五六條,有「夫妻」兩字的有卅四條,合計八九○條,法務部官員說,專法上路可預見問題仍多,各部會相關法律面臨再依序修正必要。

關於同性婚如何擁有小孩的問題,官員指出,此次通過的法律,可透過「繼親收養」方式完成,意即如果同性婚一方有小孩,小孩的父親或母親同意出養,另一半就可以辦理收養;但沒有同步放寬「共同收養」規定,換句話說,同婚二人想收養毫無血緣的孩子,目前仍不許可。

此外,關於同性婚的子女在戶籍登記上,如果記載雙親稱謂,屬於內政部要處理的戶籍法規範,目前可能以生父、養父,生母、養母等方式處理;但同性婚衍生的姻親,在專法內並未觸及,未來相關權利義務都可能還會有新的問題,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等相關規定,都有對於姻親的相關限制,未來各部會都需進一步盤點、研議下一步解決方案。

同婚法過關,法律不會約束同婚者的道德與感情,背叛感情需要面對法律問題,現有民法規定夫妻應有忠誠義務,但刑法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者可以通姦罪論處,不過,通姦罪違法要件是性器「結合」,在同婚狀況如何解釋或修正,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正開會研議修法中。

此外,國內目前的人工生殖法並未開放代理孕母,男同性婚想在國內找代理孕母生小孩仍有待進一步修法。

法務部官員說,同婚登記上路後還會發現更多問題,法務部依大法官解釋設計專法,先將急迫性爭議納入,再於專法中制訂概括性條文準用民法備用,至於其他涉及相關部會的法令問題,待未來逐步解決。

針對同婚專法收養部分僅限定繼親收養,將共同收養排除在外,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就指出,恐造成許多同志家庭被迫變成法律上的「跛腳單親」,也侵害了孩子最佳利益。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則說,幸福盟反對同志生養小孩,認為父母雙方都應跟孩子有血緣關係,避免小孩長大後思考生父、生母是誰。(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