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騎電動自行車一定要戴安全帽,未戴者處三百元罰鍰,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處一千八百元到五千四百元罰鍰,超速則處九百元到一千八百元罰鍰。

目前全國電動自行車數量約卅七萬輛,速限規定為時速廿五公里。至於腳踏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未滿十八歲、附載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的兒童座椅、未依規應附載兒童,處三百元至六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件數一○五年起逐年增加。根據警政署統計,去年電動自行車肇事死傷人數創新高,死亡人數從三人增為十人,受傷人數從二一六三人增為三二九二人。

針對立委提案的修法內容,交通部同意增列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最重可處五千四百元,並責令改正。至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最大行駛速率廿五公里者,最重處一千八百元罰鍰。

但原本版本,若電動自行車改裝後車速超過廿五公里,是以未掛牌行駛車輛來裁罰,處三千六百元至一萬八百元罰鍰,初審通過的罰則變輕。對此,警大交通系副教授李克聰昨受訪說,若是站在與一般機車要有一致性而調降超速罰鍰,他可接受,但改裝罰責也變輕,他認為嚇阻效果恐有限,希望可加重,或是增加執法強度和頻率。

李克聰說,當初會針對電動自行車改裝處以較重罰鍰,是因改裝車通常出現在觀光地區,業者為增加騎乘速度,讓觀光客租借可騎更快、方便抵達目的地,對車輛進行改裝,希望交通部可多做思考,衡量是否加重改裝罰鍰。(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