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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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東綠島監獄一名受刑人認為現行監獄要求受刑人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左右轉等等所謂的軍事化管理,是一件違法行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對此,法官認為唱軍歌跟監所的矯正目的兩者並沒有關聯,因此,判受刑人勝訴。

基本上,要求受刑人唱軍歌的舉措,從過去的被視為當然,到現在有可能被認定是違法,該項前後不一的突兀景象,既是某種的時空錯亂所致,更是要去思索如何因應社會的變遷,藉以檢視不同身分屬性之於特殊人權的維護或保障工作,究竟有無被解構和確切落實?誠然,在過往的威權時代,一種由上而下的硬性統治模式,被約制的又豈僅止於像是軍人、受刑人等的特殊類別,一種鋪天蓋地的人身恐怖,早已經是擴及到所有的人口族群。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除卻是用來檢視唱軍歌之類儀式作為的時代意義外,從非主流的特定族群到一般的社會大眾,究竟還有那些人身權益是被戕害的?

事實上,範定在受刑人唱軍歌一事的延伸性思考,那麼,相與關聯的若干闕疑,還是需要加以廓清的,比如:從獄方的立場來看,倘若將唱軍歌視為是一項基本的紀律要求,同時也因為軍歌、答數的唱誦,更是有助益於團結士氣之類的教化作用,那麼,受刑人的消極不配合,有無可能被視為頑固不冥,而逕自給予某種的烙印標籤;至於,從受刑人的角度來看,是否會因為唱軍歌而影響到他們有限時間的放風運動?最後,包括內涵定義、施行方法、手段運用、矯正效果、衝擊影響等感化教育的操作性概念,又要如何推動與時俱變的相關變革,無疑地,關乎到受刑人唱軍歌的議題論述,顯然還是比較側重在微視範疇的各自本位,畢竟,監獄作為某種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的機制設計,自然是有它進行再社會化的必要,因此,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剝奪,就不全然止於軍歌、答數的制約行為,而是從軍歌之於「軍人」及其援引至「受刑人」的身分轉換過程當中,這兩者之間的角色定位和管制機制,是否有其分殊差異的總體檢視?

總之,全控機構的環境氛圍裡,被宰制的又豈止是要唱軍歌、答數,而是無所不在的全人改造,就此而言,即使是將要求受刑人唱軍歌判定為違法行徑,但是,不唱軍歌的其它替代措施為何?特別是扣緊文明化的演進歷程,如何思辨從受刑人的『人』到監獄場域的『地』及其軍歌、答數等等的『事』,所相互鑲箝而來之矯正與教化的文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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