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事件頻傳,立法院今下午院會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趕在兒童節前夕,修法讓兒少更有保障。修法包括托嬰中心應設置監視攝影設備;並通過防狼師、惡保母條款,並建立狼師惡保母等不適任人員資訊系統;另要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社工若懷疑有虐童情事,遭拒絕可請求警察派員強制進入;並增列吹哨者條款,通報人身分保密。

立院社福及環衛委員會日前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超過40位委員提案修法,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其中《兒少法》第77條之1,現行法律無規定托嬰中心須裝監視器,修法通過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系統,裝設的位置、區域、數量及維護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構定之。

另外《兒少法》第81條為防狼師條款,修法通過曾犯性侵害、或情節重大性騷擾、性霸凌等,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不一定要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都不得擔任兒少機構、安親班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經認定應停止聘用。兒少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也應檢具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證明書。

《兒少法》第13條也修法通過,中央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其分析結果,提報行政院討論。另外第54條第5項修法,比照食安法的吹哨者條款,通報人身份應保密外,並新增主管機關應酌予獎勵通報人。

至於罰則,虐童或體罰將依照第97條, 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兒少機構違違反第81條第5項或第7項,無查證曾犯性侵或性騷擾任工作人員,依第105條1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