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未來五年內酒駕再犯致人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草案增訂條文予以宣示,未來酒駕者若有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可視為有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因此可比照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高處死刑。

法務部指出,近日來各地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情事,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因此提出修法,草案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增訂條文予以宣示;刑法第13條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社會痛恨酒駕,原先法務部修法要將酒駕累犯致死者判死,但在行政院跨部會協調過程,擔心違反量刑原則與兩公約,沒有採用法務部的累犯致死判死的版本,最後院長蘇貞昌昨晚坐鎮討論到深夜,改針對犯罪事實來定草案,酒駕致死,若情節重大得比照故意殺人,依刑法規定最重可判死刑,有宣示意味。(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