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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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家庭教育法〉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正審查,據以指出在最為需要保護的兒童人口族群當中,0歲至6歲的嬰幼兒占所有受虐兒的比率達到三成左右,這其中施虐者為父母或養父母身份的比率則是高達近八成之多,至於,同居人角色的比率雖然也有超過一成,但是,因為缺乏介入的適法性,而無法加強在這一塊的親職教育知能;連帶地,這也使得每一年約莫新台幣2億元的家庭教育經費,除了僅占教育部總經費的0.1%外,每個人實際只有新台幣9元的分配金額,以至於出現了所謂『庭教育經費茶葉蛋化』的荒謬景況。

基本上,回應於「連便利超商的茶葉蛋都買不起,政府真的重視家庭教育嗎?」的基本提問,這方面固然是有增加預算編列的必要,藉此帶動專業人力與相關的機制設計,從而發揮所應該要有的家庭教育功能,但是,要如何看待〈家庭教育法〉制定公布的依法行政效力,藉以深究依法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業務的執行效率,就此而言,在這裡的針砭所在就不單單只是訴求經費本身的擴編一事,而是這些年下來,用以推動諸如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等家庭教育方案的效益評估機制,是否有被真正落實和確切檢討?顯然,此一基進的變革工程,似乎也間接透露出來主管機關還是存在著有多少錢做多少事的殘補思維,這方面除了是無助於拓展家庭教育所被賦與支持、補充和保護性質的角色功能外,經費一旦被擴編的話,因為欠缺戰略層次的總體規劃及其淪為戰術範疇的預算消耗,自然還是會出現〈家庭教育法〉之於業務辦理和服務效能的持續性困境。

事實上,範定在工具層次上,所謂的〈家庭教育法〉亦有其還回到「家庭」、「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教育法」的相關命題思考,畢竟,隨著快速社會變遷的各種家庭型態,指陳出來從傳統到現代以迄於從主流到非主流之於組成、結構、內涵、形式與功能等等的家庭屬性特徵,已經是呈現殊異且多樣的家庭樣態,就此而言,理應要去正視相同屋簷底下,不同的家庭生活事件及其可能的家暴情事,因此,考察的癥結點是有必要回歸到不同生態家庭的各自操作性界定;連帶地,除了是將親職教育的授與對象,從父母、監護人以進一步擴及到包括同居人或保母之類的其他實際照顧者,對於這一群關係人或行為人的觀念充權,也要有除了家庭教育之外的不同挹注事項,也就是說,如何將施虐對象的身分別鑲箝到除了是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的其它因素,像是生計的經濟因素、家庭維繫的情感因素等等,更確切地說,用以捍衛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相關協助體系或服務網絡,是要有從教育端以延展到衛生、社福、文化、戶政、勞動或其它;從學校端以擴及到機構、團體、傳媒、社區或其它;以及從預防性的家庭教育課程以延伸到保護性的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跨域協調和照顧管理的必要性設計。

最後,遠地不說,〈家庭教育法〉第14條所清楚載眀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就其強制規定的『應』和所有權變之『得』,這兩種不同的法律用詞,又要如何回應當前已然是羸弱不振的家庭、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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