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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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於1989年台北市政府所開辦的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開始,迄今已近30個年頭,這使得扣緊公私協力模式而來的夥伴關係廓清,是有它進行檢視與反思之必要。

誠然,回應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之可及式的交通提供抑或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之依法辦理的法定業務,這使得復康巴士服務,成為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一項重要的身障福利策進作為,於此同時,諸如辦理方式、收費標準、營運內容、服務範圍或是權責關系,一直都尚未獲致所應該要有的建置化機制設計,對此,資料顯示出來復康巴士的車輛極大多數是集中在六都直轄市,乃甚至於出現相互競爭的勸募捐贈車輛情事;連帶地,就其所涵蓋地方政府之第一部門、公司行號之第二部門以及社福單位之第三部門,也出現了結構環境限制的發展趨勢,比如偏鄉農業縣市的復康巴士服務,不僅車輛數較少而且係以主管業務科自行辦理居多,這多少反映出來之於身障者『易行』的社會性參與,還是出現城鄉之間的階層深化效應。

對照之下,都會型態的復康巴士接送服務雖然是以第三部門的社福機構承辦居多,但是,公司行號也參與了部分縣市的委託辦理方案,這兩者共通的屬性特徵,都是兼具範疇經濟而來的中大型機構規模,如此一來,一方面排除了非營利組織投入公共事務的公平原則,另一方面則是誘發出來第二部門與第三部門各自的經營立場和角色定位。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指陳出來倘若復康巴士的接送服務,實乃是社會性參與的必要作為,那麼,之於國家機器第一部門的弱勢者『利益』、公司行號第二部門的經營者『利潤』以及社福單位第三部門的參與者『利得』,三者之間要如何取得某種的衡平關係,藉此朝向和合共好的夥伴關係發展,而非是祭之於公私協力的概念框架,從而各取所需於復康巴士服務或輸送的可能亂象?

連帶地,無論是垂直分隔、水平互補或是水平融合等等不同的公私協力互動模式,就其所衍生出來諸如運作機制殊異、立場認知不同、社會期待不一、資源分享落差以及公共責信有別等等的公私協力運作困境,點明出來關乎到公私協力的關係內涵,是有它進行解構、重構與新構之必要,畢竟,扣緊「金流」之採購法、獎參條例、促參法而來的條件門檻,是否會對以『利得』為本位的非營利組織,產生某種投標參與承辦方案的制度性障礙,抑或是可以推動『私私協力』(第二部門與第三部門)的新創模式?而「人流」之服務使用者的本位思考,是否可以有其包括交通津貼給付、復康車輛接送或是其它中介平台的服務串連模式?至於,「物流」與「資訊流」的連結關係,是有必要去反思硬體物件之車輛及其軟體人群之服務使用者,兩者之間的契合關係如何可能?

總之,復康巴士接送服務的辦理事宜,是有必要在現有的運作架構底下,以思索從需求端到供給端、媒合端、輸送端、資訊雲端及其管理端而來的總體布建和改善策略,特別是相迎高齡社會及其『易行』之社會參與的關懷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