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飯店、餐廳向消費者收取一成服務費或清潔費為普遍現象。立委陳宜民等20人今(27)日提案修正勞基法,將服務費及清潔費列為勞工工資的一部分。不過,勞動部長許銘春態度保留,認為服務費為商家的營業收入,如修法強制納入工資,雇主可能在排除小費金額後給付工資,對勞工權益未必有利。

飯店、餐廳甚至咖啡廳向用餐民眾收「小費」的做法相當普遍,金額多為消費額的一成。雖名為服務費,卻不是進入服務人員口袋,而是由店家收取。立委陳宜民、蔣乃辛等20人今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現行部分商家對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現象浮濫,儼然淪為商品售價之一環,成為商加額外收入與變相加價手段,與現場服務員服務態度、精神毫不相干,無法達到獎勵服務之效。

立委因此提出修法,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除工資、薪金外,新增服務費以及清潔費。陳宜民質詢許銘春時提出,美國也有相關立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規範勞工若每月小費加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時,雇主須補齊差額,確保勞工能領取到小費且收入在最低工資線上。

對修法內容許銘春持保留態度,認為清潔費或服務費屬於商家營業收入,不需要分給員工。勞動部認為,如強制將小費列為工資一部分,雇主可能為規避法定義務,任意變更工資給付內容或名目,進而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認為,如明定消費者給付的小費為工資,得列計於基本工資當中,之後雇主給付工資時,將可優先排除小費金額後,再給付差額補足到基本工資即可,對勞工權益未必有利,應審慎評估。

財政部則解釋,店家將「另收取一成服務費」明列於菜單上,並於結帳時開立發票,計入消費總金額繳交營業稅,服務費即屬銷售額的一部分,因此財政部認為,服務費於我國稅制已被認定為「定價」之一環。(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