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人等虐童傷害更大 促加重刑罰

虐童事件層出不窮,時代力量黨團今天開記者會,提出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286條之一新增條文草案,希望將現行兒童保護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護人對未滿18歲者凌虐,加重刑罰1/2,希望有效遏止虐童行為。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過去收到很多陳情,內容讓人很難過,台灣過去不斷發生虐童事件,必須有效遏止。最前端的預防,衛福部責無旁貸,後端處罰的部分,也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

黃國昌說,對虐童行為處罰,我國目前規範在刑法第286條,然此條文存在兩個嚴重問題,第一是規範對象過窄。我國目前刑法規範,僅保護未滿16歲之人,然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的界定在18歲以下,有專家認為我國許多法規須調整,對兒少的保護應該提高至18歲以下。

至於現行法律也沒有區分「加害者」是誰,不論父母或陌生人,對兒少施以凌虐以至於妨害身心健全發育,就適用刑法286條規定。

黃國昌表示,對兒童及少年生活有實際控制影響的人,若施加凌虐行為,對兒童及少年身心造成格外嚴重的傷害,有加重處罰的必要。時力黨團提出新增條文草案,「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之行為,應加重其刑至1/2」。黃國昌說,希望強化對兒少的保護,也遏止層出不窮虐童行為。(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