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形式越來越多元,尤其隔代教養家庭也相當普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如果父母因故無法扶養子女,而由祖父母代為扶養時,同樣可以依規定減除孫子女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義務,但如果「因故」無法扶養,原則上由祖父母擔任第一順位監護人。因此,祖父母只要實際扶養孫子女,且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五歲以下符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都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列報扣除。

國稅局解釋,所謂「因故」無法扶養,可能的情形包括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所稅時,符合扶養孫子女等條件,卻忘記列報減除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者,可以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向原申報國稅局申請更正。

其中,除了因「死亡」情形無須檢附證明文件,其餘情形應視情況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才可以申請更正。(時事新聞來源:經濟日報,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