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屢傳大學教師因限期未升等導致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教育部近期擬修改教師法,明定教師有違反限期升等聘約條款,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僅能予以資遣,不得進行停聘、解聘及不續聘。

目前教師法修正條文已於107年5月9日函報行政院,刻正審議中,俟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函報立法院進行審議。

教育部表示,依大學法第21條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因此,大學教師身分有別於中小學教師,負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職責,透過升等制度檢視教師在各種面向表現,以符合大學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

但教育部也說,依司法院函示,各大學依大學法第19條辦理教師不續聘仍須受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定「違反聘約」且「情節重大」之要件,參酌近年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今年5月通函大專校院,各大學依大學法第19條辦理教師限期升等不續聘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違反聘約相關事由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依「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審酌個案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形。(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