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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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迎於台灣一地正式邁入所謂的高齡社會(aged society),這使得像是失智症患者的監護及財產管理等等爭議,便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對此,行政院會通過民法修正草案,亦即,在現有的「法定監護」之外,增訂「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說,在當事者本人意識清楚時,就可約定信賴的外人擔任其監護人,一旦遭逢失智或無法自主表達時,便可以由自己所屬意者任監護人,藉此保障當事者相關的人身權益。

誠然,該項的策進作為,的確是在現行法院的選任監護人外,另闢增加新的選擇,藉此減少爭產或是照護衝突等等的一本難念的家務經,對此,當有必要放大從意定監護到法定監護的論述思辨,誠然,法定監護的概念主要是偏向國家機器針對功能狀況有待商榷的身心弱勢者,逕自代理權的保護之責,就此而言,未成年人之於生父母或法父母而來的親權行使,就其共同監護而來之一方監護的監護權移轉,便有包括酌定監護、改定監護或是指定監護等等不同的情境考量;連帶地,一線社工人員要如何就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以進行相關訪視報告的所謂社工臨判。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指陳出來的乃是任何單一家庭事件的拉扯,實則有其冰凍三尺的滾動效應,就此而言,如何啟動預防性介入和即時的主動協助,以讓可能的戕害,設置必要的停損點。

事實上,揆諸於成年人的己身權益保障,亦有其諸如行為、意識、心智羸弱喪失的必要性介入,就此而言,無論是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的聲請,雖然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或是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申請者,就其禁治產而來的不受侵害,但是,此一事前預防的防弊作用,多少也會因為親屬等第之間的人倫糾纏,而增生許多可憐、可恨、可悲與可嘆的人身境遇。冀此,回應於快速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家庭組成、家庭功能、家庭內涵及其家庭運作的實質性蛻變,那麼,親情之間的維繫鏈結,是有必要就其情感關係、生計關係、權力關係與財產關係,給予再一次的爬梳、廓清;連帶地,標舉當事者的功能健全、任選一人或多人以及一次或多次、依其契約議定監護內容以抑或是無財產處理限制等等的所謂「意定監護」制度,便是在此一變遷脈絡裡因應而生,藉此讓代理權的操作概念,增益更多的時代意義。

總之,自身權益的維護保障,雖然有其因為生理年齡、身心狀況的結構性限制,而需要家人、親屬或外部力量的介入,但是,誠然,如何針砭己身的身心條件、社經水準、家庭資本、生涯規劃而來的「意定監護」,藉此讓『做你自己』確切落實以成為人生之旅的目標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