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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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美國加州政府簽署所謂的<安全交出嬰兒法>,藉以可以通過幫助無力撫養嬰兒的母親,避免殺戮、墮胎或非法遺棄嬰兒等行為,無疑地,擺盪在嬰兒、父母以及生命安全、社會成本之間的論述思辨,理當是多重且深邃的。

持平來看,從人類的歷史推演進程來看,無論是棄嬰或是更為不堪的溺嬰等行徑,早已經是由來許久,而這也使得諸如過往棄嬰箱的設置或是當前安全交出嬰兒的成文法,其用意都是在於試圖探索如何藉由此一更為文明化的舉措,從而表述包括尊重生命、捍衛人權以及社會進化的多重目標,只是,包括單純的建物設備或是成文法令,相關聯的延伸性思考,還是有其嚴肅以對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祭出該項的<安全交出嬰兒法>,其目的無非是在於避免因為起心動念進而會危及到無辜的嬰兒性命,因此,訴諸於只要嬰兒沒有受到虐待或忽視,該項法律將會持以「不羞辱、不究責、不問名」的三不原則,連帶而來的是棄嬰的父母也不必登記,更不會被逮捕或起訴,如果後悔了,還可以在14天的限期內再回去領回自己的孩子。

以此觀之,標舉除罪化的該項舉措,主要是從欠缺自我保護能力的嬰兒本身出發,繼而對始作俑者的父母採行積極性的差別待遇,只是,攸關到利害相關的一干行為人及其所衍生出來的預期與非預期性後果,是有它綜融考察的必要,比如說:訴諸於法令而來的人身鬆綁,是否會助長或加惡此一棄嬰行徑或是蛻變成為某種的從眾行徑?連帶地,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此一指定場所的半公開化棄嬰舉措?至於,從事由到棄置以迄於事後的列管措施,此一棄嬰歷程的歸因、認知、行為,又要如何鑲箝以成為一套捍衛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政策與服務體系?准此,在這裡的針砭所在直指的乃是此一<安全交出嬰兒法>究竟係為嬰兒福利服務、雙親行為除罪抑或是照顧家庭體系的目的使然?連帶地,從新生小孩的「棄養」到垂垂老矣的「棄養」,雖然本質上都兼具生命至上的共通性,但是,何以風險分級、應變措施或處遇計畫,還是出現落差殊異的不同人身對待,就此而言,無論是文化歸因、社會裁判或是認知基模,從當事者到一般大眾與國家機器均有其反思詰辯的必要。

總之,從棄嬰箱到安全棄嬰成文化,相關的推演是有必要就其照顧的意願、生養的能力抑或是妾身未明的結構性限制,思索相與對應的解套或配套,至於,棄嬰與否的審判,還是要回歸到家庭生養條件及其照顧者教育的基本提問,連帶地,對於生理弱勢人口族群的幼齡、長者或身障,包括表相與內隱而來的照顧負荷,從結構性受害而來的結構性鬆綁,指涉出來所家庭自身的發展性危機,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