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必娟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工作學分班學生)

兩年前發生震驚殺人事件,小燈泡在北市內湖遭王景玉當街狂砍23刀,身首異處,警方認定是精神病患導致,王姓嫌犯明顯精神病症,十年前有毒品案記錄,可能因長期吸毒且混用二級毒品,腦部受損引發異常暴力行為,歷經兩年此案於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高院開庭審理「小燈泡」命案,檢方起訴將王求處死刑,士林地院雖認為凶手的犯行殘忍,但也主張兩公約禁止對精神障礙者判死,將王姓凶嫌判處無期徒刑。高院進行最後辯論中提到王姓嫌犯經過刑罰隔離加上治療,應可降低再犯機率,現年35歲王姓凶嫌如判無期徒刑25年獲假釋,加上刑後最長5年的強制治療,回到社會已年近70歲,再犯機率不高,此案判決結果經媒體報導公佈引發各界爭議聲四起。以下對此事件提出幾點討論:

一、5年間出現四起隨機殺人案,讓整個社會緊繃到極限。無差別事件愈演愈烈、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手段也越來越兇殘。就像小燈泡爸爸向蔡總統說的:孩子走了,我們要怎麼樣才能得到撫慰?答案不是誰一定要被判什麼刑,而是下一次當人帶著孩子上街遊玩時,可以安心不需要再提心吊膽。這是關乎到整個社會安全的旨趣議題,凶嫌因現行修復式正義判定20-30年後再行回到社會,對此,檢察官反駁,醫師鑑定王的再犯率相當高,他的犯行惡性重大,天理難容應判死;小燈泡爸爸站在一個身為父親的立場,希望法官能嚴肅思考,說到:「在我們尚未有能力處理被告重返社會其再犯風險的情況下,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下一個無辜生命的風險之上」,希望法官將凶手判死,連帶地,公衆的集體恐慌也是一項重要的觀察指標,因此,無論是死刑的裁判與否,顯然都無法擔保事情不再發生,但是,至少要將風險降至最低,以確保身心不安的社會認知基模。

二、台灣現在沒有廢死的條件與環境,也沒有充足的預算、人力進行所謂“教化”,現在監所內有超過一萬個無期徒刑,大多都是因為我們國家對於死刑「存而不用」,導致他們從死刑降到無期徒刑,而這些人25年後就會重新出現在這社會上,政府相關分級分類處理配套措施以及各部會緊密合作都沒有,因此。倘若直接去談死刑存廢問題,實在讓社會百姓人心不安。請問廢死團體或人權團體有無更為有效的措施,以協助教化工作,藉此避免他們日後在社會上遊蕩刺激犯罪嗎?現在有很多人權團體在協助教化工作,大都只是自願者,更遑論欠缺責教化的主責單位?總之,「大部分無期徒刑=死刑存而不用」雖有相關配套卻沒有整全建置,這多少可以窺見到台灣司法體制還是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三、處死刑是根本解決之道?一審合議庭認為凶嫌手段凶殘,是可判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無法輕縱,但因《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已透過施行法而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至少,公約規定對於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犯罪,不得處死刑之科刑權限制,法院無法判王嫌死刑,判無期徒刑,實有它罪行論處的適法性。事實上,國際公約禁止對精神病患執行死刑–士林地方法院所引述的三個國際人權公約,並無「對於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的明文規定。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禁止對未成年人處死刑,亦禁止對懷孕婦女執行死刑,但沒有禁止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條要求締約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生命權給予「平等保障」,但也並未規範不得對身心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是未對身心障礙及精神障礙者進行規範。

☉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
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
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
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
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
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
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0條
締約各國重申人人享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應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切實享有生命權。
國際公約的適用並不僅止於條文文字,相關國際組織的決議以及國際法院的判決,甚至權威國際公法學者的著作,都有可能成為國際公約的解釋依據。具體地說,我國立法院通過之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即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準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決議意旨,即對於我國遵循兩公約具有相當程度之指導意義。不過上開條文對於立法意旨委員會解釋既然是「參照」,恐怕難有絕對之拘束力。進一步地說,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多次做成決議:「敦促仍實施死刑的國家勿『對精神障礙或身心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

The Ques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E/CN.4/2005/L.10/Add.17 (2005)
Urges all States that still maintain the death penalty: (c) Not to impose the death penalty on a person suffering from any mental or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or to execute any such person…

由上列原文用詞可以清楚發現,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並沒有「禁止」各會員國或是相關人權公約的遞約國對身心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僅是「敦促(urges)」各國勿繼續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故即使是將上開決議視為具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仍無法得出相關國際公約直接限制我國法院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之結論。檢視士林地方法院之新聞稿似乎是另闢蹊徑,此外「舉輕明重」的法理主張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就構成「殘酷而不人道之刑罰」: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2項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 條前段均明示「不得對任何人施以殘忍、不人道之酷刑」之旨,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對任何人之生命權保障,亦應依照前述原則為之。是以,剝奪他人生命權之死刑亦應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2 項禁止之列,意即不得對身心障礙者科處死刑。

事實上,此見解並非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主流見解,士林地方法院能否如其新聞稿所言主張受到這個見解的拘束,從而「不得判處死刑」,恐怕在法治上引來非常高的爭議性,筆者認同對於身心障礙者不予判處死刑的原則,然而,士林地方法院在小燈泡案上似乎為了不將被告判處死刑,先扭曲了國際人權法下對於身心障礙者得否判處死刑的主流見解,然後,再不當地解釋自己必須無條件地受到此一見解的拘束,最後得出不得判處死刑的結論,恐有嫁禍國際人權公約之嫌,在法治上也有相當的瑕疵了。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被害者對象是兒童,難道不應該站在人權立足點也思想到兒童是相對弱勢族群,更應該加以保護的?台灣立法機關考慮立法,未來對殺害兒童的案件應判處死刑,精神病終身監禁。

總之,從小燈泡事件我們了解到什麼?我們未來能做什麼?這比判什麼樣的刑責更重要,鄭捷很快的就執行死刑,意即就這樣失去了一個研究與瞭解的對象,他死掉了,然後呢?繼續讓這樣的事情發生?繼續速速執行?從過往的訊息來看,鄭捷是想死的人,所以,藉由殺人來讓自己死,這樣的結束如他所求,那有什麼意義?鄭捷無精神異常能清楚表達,也是生活相對比較不被社會邊緣化的,更應該要好好加以瞭解,他們是為什麼做的動機?他在想什麼?在生命發展的過程中,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他從國小就想殺人,為什麼家庭、學校、親人、朋友、社會,沒能接住他?國家是不是要給社會一個交代,給社會「理解」剖析犯罪者以及整個事件原因的機會,社會才有辦法走的更遠更好。唯有明白一個人是怎麼一步步走向犯罪,我們才有機會談改善、談預防。否則就真的只是永遠的活在一個未知的恐懼之中。

四、罹患思覺失調的精神障礙者不能是逃脫死刑的保護傘:犯下的凶行,青年清楚地說自己「是有殺意」。偵訊的警察也判斷他的犯行有計畫性,他也承認是抱著現實感下手的,但是,他同時也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此事以刑事裁判來說,有無責任能力的確是很重要的問題,從理解這個青年的心理以防止未來此種犯罪發生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精神鑑定是有意義的。如果判定他有責任能力,裁判的結果是有罪,根據現行法規他一定會被判死刑。而若是判定有精神犯下罪行的人,根據其責任能力,必須負應負的責任。然而就算判他死刑,逝去的生命也不會再回來。受害者家屬當時在現場所內心感受的衝撞是相形地大,如何對於當事者家屬作到真正的公義彰顯以及實質的安慰、真實感到平安是重要的。

隨著判決結果公佈對被害人遺族們來說,長久持續的奮戰也許才正要開始,筆者禁不住祈禱希望遺族、受傷的人,身體及心理都能得到治癒。已逝去的生命無法再回來了,除了積極思考如何保護直接被害人及其家人之外,整個社會還能做些實質有意義的事呢?研究文獻指出,在歷經長期的不安全感與不確定性風險社會中,便產生「道德恐慌」,「道德恐慌」產生的主要關鍵要素,包含疑慮、敵意、輿論、不對稱與反覆無常,而事先預警的邏輯則是要每個人藉著警告或是增加安全措施,以便於能夠進行有效的風險控管。

最後,政府陸續擬訂相關辦法以防止事件得持續惡化,度此,在刑事司法機關方面建構社會治安維護網以防止隨機殺人,主張短期作為乃持續提高見警率以安民心、加強教育刑事司法人員對高危機者之辨識、運用退休刑事司法體系人士、強化校園安全防護作為;中期作為係可建構「衛政結合社政」模式、研擬相當作業程序及應變手冊、將心比心回應被害人需求、結合相關單位共同防處;長期的作為則是可強化被害預防、持續推動社區營造讓社區長出支持力量、推動家人彼此關懷月等。我國目前因應從治安、教育、心理健康、社會工作等各個面向強化社會安全網,涵括福利安全網、自殺防治網、就業安全網、就學安全網及治安維護網等五大網絡,期許在臺灣政府人民共同努力下,未來的世代生活在一個安全、零暴力威脅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