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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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於層出不窮的嬰幼兒遭致不當對待情事,從政府公部門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總是想方設法以尋求如何能夠有效提升托育服務的品質管理,就此而言,包括托育人員登記管理系統、托育資訊服務網抑或是保母媒合平台等等的機制設計,便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為了催化生育誘因以及讓職業婦女免於無後顧之憂,這使得包括訓用合一的托育人員及其托育服務,已經是漸次朝向建制化的管理目標挺進,只是,攸關到學歷保母、結訓保母、證照保母抑或是親屬保母等等「居家型」的托育服務、公共家園的「社區型」的托育服務抑或是托嬰中心的「機構型」的托育服務,當上述不同管道的供給端已然集結成為某種的市場規模之際,那麼,相迎而來的將會是如何從量化的供需失調以臻至質性的服務品質或績效管理;連帶地,不斷湧現的各種兒虐情事,相當程度上也突顯出來現行托育服務的相關制度規劃,實則隱含某種的運作失靈情形,如此一來,各項停損設置的策進作為,便有它通盤檢視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是關乎到『夠格』與『適任』的命題思索,對此,現行130小時左右的職前訓練模式及其考證設計,是有變革改造的必要,畢竟,無論是情感連帶的親屬保母抑或是對價關係的托居服務,多少還是限縮在有限時間的急就章培育方式以獲得從結訓到證照的消極資格,因此,一方面需要針對結訓保母與證照保母以進行分類分級的職前和在職培育、培力和陪伴,另一方面則是針對考照而來的專業自我、社會認可以規劃相關的保障制度。准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就不單單只是侷限在包括保母年紀、健康狀況、保母登記、安全檢核、托育地點、送托距離、托育類型、收托對象、托育時段、收托年齡、環境照片、托育費用等等客觀變項的供需媒合,而是涉及到職前的完整培育或在職的紮實培力如何得以確切落實?至於,一套完備的托育服務品管機制,自當是要有資訊之完整性、透明性、對稱性與動態性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針對官方體制內相關得變革工程,民間團體宜是要扮演的會是更為積極的監督力量。

最後是關涉到『公私』與『保親』的命題思索,對此,在這裡所指陳出來的是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清楚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然而,該項委外經營的公私協力模式,還是會因為不合意、不合理以及不對等的契約內容,導致一線工作的訪視員受制於內含勞保、健保、勞退等等薪資待遇的結構性受害,而讓托育服務的供需媒合、服務輸送及其品質管理,出現不穩定的運作困境;連帶地,標舉不適任的保母情事,除卻居托服務管理機制的可能限制外,訴求於『保』(保母)、『親』(父母)兩造的義務責任,又要如何取得某種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畢竟,現行相關的托育服務管理機制,主要是從保母端出發以提供不斷加碼的人性誘因,如此一來,表面上所謂『慣父母』的結構性受益,又要如何從保母到父母、從居家托育到接回照顧以及從買賣關係到愛之勞務,藉此形塑以成為某種利益相連的夥伴關係。

總之,以愛為名的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所以會出現不樂意見到的各項人身戕害,自當是要進行結構性環境的綜融考察,就此而言,從訓用合一的制度設計到保親合作的照顧夥伴以迄於公私協力的委外經營,在在充斥潛藏於機關設計裡的諸多『黑天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