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5條所定「不歧視」原則,行政院於今(19)日院會通過《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將修改兩法的相關用語,以「失能」取代「殘廢」,所有保單內容也都必須修改。

未來待立院三讀通過、生效後,所有保單內容都必須即刻修改文字,但不影響已經賣出的保單約定內容。

保險局指出,為使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配合民法用語,本次修正草案把《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的部分用字修正,包括《保險法》中有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的文字刪除,以民法第十四條有關監護宣告的規定取代,及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將內容中的「殘廢」修正為「失能」。

保險局說明,除上述用語修正之外,原「失能」將以「喪失工作能力」代替,而在本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生效後,所有新銷售的保單內文中的相關字眼都要即刻改正,例如「傷殘給付」應改為「失能給付」。由於用詞修改會造成新、舊「失能」一詞解釋上的不同,影響保單約定內容,保險局表示,已賣出的保單都依當時約定,不以修法後名詞定義。

同時為引導保險業參與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保險法》修正草案也放寬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且符合規定者,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不得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不得行使表決權等相關限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部分,則刪除交付保險標章以達節能減碳目的,並將重複保險者在撤銷保險契約時返還的保險費,修改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