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近日正式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一○五年起施行,未來高糖高鹽高熱量等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零食等,均不得於兒少頻道播放廣告,也不得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來獎勵、促銷,違者將依法處以四萬至四百萬元不等罰鍰。

立法院去年審查通過「食管法」修正案,食藥署更於今年十一月廿日國際兒童人權日正式公告該管理辦法,後年起實施。

辦法指出,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若超出規定標準,則應限制廣告及促銷。「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五大標準,分別為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三成以上、飽和脂肪占總熱量一成以上、每百公克固體或每百毫升液體的反式脂肪含量○.三公克以上、每大卡含鈉量一毫克以上、糖占總熱量一成以上。

管制重點則包括,廣告部份,每天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不得於東森YOYO台、MOMO親子台等十三個兒童頻道刊播廣告;另也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促銷部份,不得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促銷,諸如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活動,或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為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但超商集點贈品目前尚不受限。

估計受衝擊的業者將包括速食漢堡、炸雞、可樂、洋芋片等飲料大廠與食品業者等。

台灣平均每四位國中小學生就有一人過重或肥胖,兒福團體指早應參考美國對垃圾食物廣告及促銷做管理禁止。但也有業者及消費者覺得政府管太多,有網友反映,「不送玩具、不代表兒童就不吃了」,「不如要求兒童餐更營養,有必要剝奪小朋友的小確幸嗎?」

台灣麥當勞表示,快樂兒童餐推出廿六年來,為無數顧客創造美好的回憶,麥當勞對此法案感到遺憾,會評估可能的執行方式;至於肯德基兒童餐多年前已不附贈玩具。(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