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黑心廠商最重可罰廿億,並保留法人罰金刑,將刑法第五十八條入法,若不法利得高於罰金,法官可酌量加重。新法增訂「舉證反轉」條例,食品業者製造對人體有害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傷告上法院,舉證責任由業者負擔。

新法通過,卻因法律不溯既往,無法罰到頂新。衛福部長蔣丙煌說,法官判決仍可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如果頂新不法利得高於罰金,希望能酌量加重。

新修食管法全面提高不肖業者罰責與刑度,製造販賣黑心食品,情節重大有危害健康之虞,最高處八千萬罰金,致人於死最高處兩億元,法人部分再乘十倍,最高處廿億元罰金,是舊法的十倍;如果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官還可酌量加重罰。

大統長基食品混油案,遭法院判三千八百萬元罰金,但彰化衛生局裁罰的十八點五億元罰鍰,卻因刑事優先及一事不二罰而撤銷,挨批輕判。行政院提議刪除法人罰金刑,改以較高額的行政罰鍰處分,司法院認為少了罰金刑的主刑,就無法有沒收不法利得的從刑,形同除罪化。

經歷九次協商,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版本仍保留法人罰金刑,但將刑法第五十八條入法,若不肖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可酌量加重。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提案增列,如果刑法未將黑心業者不法所得全數沒收,行政法可依法「沒入」或「追繳」,等同以刑法、行政法雙重把關。

新法增訂「防脫產條款」,就算業者將名下財產轉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仍可聲請法院扣押。為杜絕頂新飼料油混入食用油重演,新法規定食品廠「分廠分照」,食品廠單獨設立,不可以在同一個廠址、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供食用之物;另訂「義美條款」,上市、上櫃食品公司須有自己的實驗室。

多次黑心食品爆發都是內部退休員工檢舉,新法也設定「吹哨者條款」,員工檢舉雇主的黑心行為,若遭解雇、調職等,將來員工訴訟費用將由食安基金全數承擔。(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