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教育實施條例」,未來公立中小學可辦實驗教育、學生在家自學也有法源依據,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育選擇權。
國民黨立委黃志雄表示,此次實驗教育二法通過,在制度上做大幅調整,包括學籍身分、成績核定、學分計算等,過去並無明確法令規範,令在家自學生無所適從。實驗教育法讓中央能統一制度,地方政府容易實行。
民進黨立委林佳龍表示,法案通過,傳統上「體制外」的學生、老師、家長,都能夠在法律上更有保障,有助學生適性學習,也讓民間更能共同參與,是教育改革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昨天通過的兩項法案屬於「實驗教育三法」的二法,另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已經在立院付委,尚待審議。
教育部統計,民國一○三學年度,共有兩千五百四十八名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高中階段申請學生有兩百一十二名。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開放公立中小學可改制或新設實驗教育學校,但限制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學生,總人數不能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則不能低於一比十。
條文也規定,同一教育階段各縣市公立實驗學校數最多不能超過總數百分之五,若遇特殊情況報教育部核准,最多可放寬到總校數的百分之十。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明定,高中以下學生家長可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辦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每班以三人以上、卅人以下為限;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則不能超過廿五人。個人實驗教育者每學年要擬訂實驗教育計畫、並在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學習成果報告,若經主管機關訪視不佳、限期未改善可要求停辦。
另外,當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完成三年實驗教育或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者,在通過「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歷鑑定考試」取得證明後,可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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