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馨慧
(中國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學生)

報載新生兒父母反應在尋找保母的過程中,透過所設置的保母媒合網路平台搜尋,但是,都表示「好難用」的表達性需求,這其中大多没有提供家長最關注的托育環境照片、家庭成員以及包括托育經驗、宗教信仰、專業養成背景和不良紀錄等等的保母個人資訊,而且也没有提供最新內容以即時掌握,如此一來,造成在需求端和供給端呈現資訊不完整、不對稱的情形,相形之下,民間性質的多元托育服務平台不僅因此應運而生,而且平台的服務內容更形完善,這也突顯公部門在權責管轄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要如何得以善盡有效管理的積極作為。

基本上,政府為了因應少子女化的發展危機,積極佈建各項的育兒政策,特別是於2008年核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劃」,並於2014年起正式實施居家托育登記制度,推動保母專業化證照制度,試圖打造出一個優質、普及、可近和平價的友善生養居托服務環境,藉以健全完整的兒童照顧體系。對此,現行2歲以下托育管道有三種:居家式居家保母、機構式公辦托嬰中心(公托)和私立托嬰中心(私托)以及社區式公共保母托嬰,連帶地,證照保母專業養成的門檻也擴及到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班結業、相關科系畢業以及取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這三種不同的養成管道,但是,都必須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申請登記,並且是要通過三類別和七大面向(健康檢查、良民證、環境安全、在職訓練、定期訪視、六年一審以及強制投保)的審核合格,才能成為合法的登記保母,藉此保障每個育兒家庭的托育權益。

誠然,政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上述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所謂的保母系統)各項業務,就其公私協力之於權利義務的契約內容,是否能讓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社工及訪視員安於本業,這會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抑或是因為委外契約的經費編列不足,以至於出現苛扣勞動力、剝削其愛心和拉低工資水平等迷亂情形,致使保母系統相對於需求、供給和管理三方,在其功能運作和權責作為上呈現失衡狀態,就此而言,公部門針對保母系統的服務內容、角色定位和督導管理等結構性的運作限制,是有必要進行全面的檢討與改進。

最後,政府平價托嬰的政策,雖然是立意良善,但是,逕自以公定統一市場價格區隔策略和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市場,這反而造成保母和家長雙方爆發糾紛,繼而產生不信任關係,連帶地,也造成保母勞動保障的不足、低度的專業自我以及不夠的社會認同,如此一來,托兒教育推動的同時,其所損及的仍舊會是嬰幼兒自身的權益。淮此,在這裡的論述針砭就不僅止於反對國家機器平價政策的干預介入,而是要回歸到以嬰幼兒本身的人身安全保護及其最佳利益的相關思謀,於此同時,如何提昇國人重視嬰幼兒托育服務品質的認知基模和充權教育,這應該是要被積極建置的,特別是新生兒父母在其委託保母照育的互動過程中,如何檢視父母自身是否已然習得應具備的嬰幼兒照顧知能以及善盡親職教育的應負責任,進而摒除將托育服務視為是對價性質的商品消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