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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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點於委託方案的現場實務,這使得受邀參與出席親屬安置評估會議,更是顯得格外的有感。

基本上,親屬安置評估會議的召開,係屬於方案委託的契約規範項目之一,其用意主要乃是針對現行納管的親屬安置個案,以進行諸如結案返家抑或是其他相關處遇的後續性服務,就此而言,從原生家庭到親屬家庭而來的照顧責任,就不全然在於親疏等第以如何善盡親情之愛,而是該項從血緣連帶關係的「親屬照顧」一旦被轉換成政府法定作為的「親屬安置」之際,那麼,除卻支付安置費用或是參加親屬家庭專業訓練課程之餘,就親屬安置的制度運作本身,究竟隱含那些有待商榷或廓清的謎團與迷思之處?這是因為:首先,就啟動「親屬安置」的事由類型來看,像是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嚴重疏忽、遺棄、父母入獄、經濟困難、父母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父母死亡或離家與失蹤、父母藥酒癮以及其它原因等,相關的進案指標固然是相對的明確,但是,若干欠缺操作性界定抑或是側重在案件事實而來的情境因素,這使得對於親屬安置的認知心態,比較是偏向於寧可不加以放過的停損設置。

比如嬰兒搖晃症(Shaken Baby Syndrome)的成案安置,誠然,就其視網出血、腦損傷、抽搐痙攣、失明、癱瘓乃至死亡等等的病徵來看,已然是構築成為某種的疏忽或虐待,因此,啟動保護與替代性質的親屬安置,自當是避免傷害蔓延剁大的必要之惡,只是,從傷害事實到戕害歸因及其後續的配套措施,這也點明出來無論是寄養家庭、親屬家庭或是機構家庭當只是用以捍衛兒少最佳利益的陪伴機制設計之一,問題的癥結點最終還是要回到原生家庭與新手父母關涉到親職照顧的『意願』、『能力』、與『結構性限制』等等類型範疇的殊異處遇,就此而言,不當對待抑或是傷害已然發生,就其所啟動一連串兒少保護機制的標準作業流程來看,燃眉問題解決之際,亦衍生出來更多棘手或有待善後的難題,比如傳統家族主義的「親屬照顧」何以被轉化成為費用全民買單的「親屬安置」,這對於社會安全體系所被強調的親屬照顧責任原則,是有其回應於變遷社會需求的再次思考?再則,從親屬安置的迫切性到安置評估的必要性,服務網絡的相關利害夥伴又要如何有其權責相應的專業分工,而不至於淪落後彼此背書的自我防衛主義,更遑論於跨縣市個案之於各個縣市政府社工處遇的專業自我水平和統合機制設計?

最後,標舉親友族人照顧的「親屬安置」乃是略於父母照顧的次佳選擇(secondary choice),這使得從原生家庭到親屬家庭背後所糾結的風險因子或保護因子,像是家庭狀況、居住環境、照顧能力、教養方式、依附關係、照顧意願、安置動機、個人素行、互動情形抑或是方案配合度等,一方面指陳出來的是原生家庭與親屬家庭這兩者彼此間可能糾葛的生態環境系統,如此一來,無論是道德義務的「親屬照顧」或是法定給付的「親屬安置」,是否要去承擔次佳選擇的優先考量,這一點是有待深究的,至於,因應於緊急安置需求所採取權變措施的「寄家安置」或「機構安置」,理應是和「親屬安置」擺放在同一天平上,藉此反思人群服務的社工,究竟是要做到多廣、多深、多長與多久的貼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