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政黨法」。我國解嚴並開放黨禁至今滿30年,終於有了規範政黨的專法。

我國在1987年解除戒嚴、黨禁,但有關政黨的規範,一直沿用人民團體法的「政治團體」專章。20多年來,立法院雖一再提出「政黨法草案」,但均未能完成立法;直到去年,「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單獨立法後,「政黨法草案」也在委員會通過初審,終於露出立法的曙光。

今天三讀通過的「政黨法」,重要規定如下:

一、立法目的: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二、政黨定義: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三、運作原則: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四、公平待遇: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五、政黨設立: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100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六、政黨組織: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七、政黨章程: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名稱(簡稱、標章)、宗旨、主事務所所在地、組織及職權,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黨員之權利及義務等。

八、黨員大會: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

九、專責單位: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十、禁止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十一、政黨財源: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1黨費。2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3政黨補助金。4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5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6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十二、財務透明:政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45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十三、政黨補助: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政府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每年每票補助新台幣50元。

十四、不得營利: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

十五、不得置產: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

十六、政黨解散: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十七、廢止備案: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者;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十七、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

十八、罰則:政黨辦理負責人(如黨主席)、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如黨部主委)之選舉,有賄選、搓圓仔湯等情形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他,例如違反不得經營營利事業,處政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等。

(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