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賢
中國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選修生
財團法人腦性麻痺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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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媒專題報導指出,衛福部因為每年有約200位徒步行人因車禍而喪失生命,這其中又以65歲以上的長者居多,同時歸責於交通工具之不友善、駕駛機動性交通工具者習慣不佳及行人擁有絕對路權的觀念不深入,進而提出建議將市區道路最高速限降低至時速20公里,以期達到減低銀髮族車禍喪命的可能性。

就以人文關懷的角度來看,衛福部重視到銀髮族行人容易遭遇車禍的現象是屬寶貴與貼心,也再次證明台灣最美麗的風景在人,然而,僅就交通專業規劃的角度來看,衛福部除了不是事業單位的主管機關外,之於交通專業規劃與設計的專業訓練,這也是有待考究的,更恐讓人有凌駕專業之疑慮,更何況單以統計數字來解釋友善駕駛、開車習慣、與絕對路權之現象,是否有以偏概全和過早推論之虞,因此,對於銀髮族行人容易發生危及性命之車禍的現象探討與根本解決問題之道,自當有其深入省思的必要。

首先,從環境生態來說,各地區人行道路、停車空間、交通號誌、車行道路等等的大小設計與設置是否能夠因應使用者的需求,是否有依照動態需求來進行適度的調整?而讓行人安心、行車順暢及其各安其位所形成的交通安全機制設計,硬、軟體皆有深究探討的必要?再則,行人是否行其所當行?車輛是否遵守行車秩序?以及各式車輛之停放、人行空間是否有被佔用、行人與車輛是否都有遵循號誌等等也是應當被重視的部分;最後,法治教育的落實、法令的貫徹執行以及民眾對於法條的遵循程度,在在影響了車禍發生的機率與嚴重度,而非只是單純關涉到生理的年齡因素。

其次就社會認知基模裡的道德和心理層面來看,當人們貪圖自己的一時之便,對賭不會被舉發而不走人行道、斑馬線或恣意地穿越馬路;車輛為貪圖一時之快,搶黃燈、闖紅燈,甚至闖越平交道;各式車輛隨意停放,反正大家都在亂放;發生問題時,除了現場比較拳頭、口頭或榔頭的利害外,糾眾展示己方勢利之龐大,甚而讓熟悉的民代出面喬事,以及不論狀況如何,車禍中一定是大者的錯,一定是車輛的錯等等非理性基模造成法、理、情之混亂,更是讓人無所適從,不知法律到底是保護遵守者或違規者?

就筆者參訪歐美國家數十次之經驗觀察與瞭解,試舉德國為例:車禍時,只要能夠舉證是一方造成,肇事的一方都必須賠償受害一方的所有損失,即使是行人違規,也須理賠,甚至於在事件中行人往生,保險公司也會從理賠金中賠償車輛的所有損失,家屬也毫無怨言,這是法律保護遵守者的一例,當然,這些的先進國家,一個重要的特色就是守法與禮讓,行人遵守號誌,車輛禮讓行人,都是隨處可見,也因此產生良性的循環,進而造就有禮和體貼的社會行為基模。

由於此種守法與禮讓之良性社會共同行為基模的產生,即使市區道路速度限制都在50公里/小時以上,車禍發生的頻率仍然是很低,是故,從筆者的經驗中所得到的驗證,車速限制僅僅是比重不大的假設之一,而非詮釋車禍因果的唯一變數,因此,期待政策的擬定與增減修時,能善用研究方法,防止片面與過早推論的謬誤,真正能全面性地檢討各個問題的假設與因果關係,以讓社會有更多的和諧與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