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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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規定育有3歲以下幼兒的女受刑人准許「攜子入監」,但是,受限於監獄的生活環境,使得這一群跟著入住監所的幼兒,因為少了家庭的親職觀念,以至於會出現人際關係封閉和發展遲緩情形,對此,矯正機關和民間基金會合作除了改善女子監所的育兒環境外,更將協助保育員進入監所以教導幼教課程,藉以讓受刑人的母子能有更為良好的互動,並且祈使能夠有正向的身心發展。

基本上,該項女性受刑人攜子入監的議題現象,實則有它深邃複雜之處,斷然不能進行簡單化的切割處理,畢竟,起心動念的緣由乃是許多女性受刑人放心不下子女,而帶著幼兒一起入監服刑,以達到就近照顧的消極作用,只是,該項為母則強的意願問題,倘若是嫁接在能力問題或是結構性限制問題的多重考量,那麼,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就不僅止於諸如改善監所的育兒環境或是導入所謂的幼教課程,而是監所這樣的成長氛圍及其所構築的境教,是否有助益於幼兒的身心發展?畢竟,扣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的相互拉扯,那麼,關乎到生理、心理、認知與發展等等的成長構面,理應是整體、綜融和全方位的,因此,迴避監所環境的結構性被迫,而徒以技術範疇的工具性操作,這一點恐有本末倒置之虞,更遑論於先進國家已經設法降低攜子入監的年齡層,藉此讓可能的人身戕害降至某種可以控管的程度。

冀此,標舉改善監所的育兒環境抑或是導入各項的幼教課程,相關的措施作為主要還是針對入監服刑的親代兩造以增益或是提升母子互動的效能改變,但是,監所本身所承當的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就其身心改造的社會控制用意,已然是和對於幼兒所施以持續社會化的成長目標有所背離;連帶地,監所之於機構家庭的封閉環境相較於原生家庭而來的開放環境,兩者之間明顯對比的殊異情形,點明了策進作為的重點理當不在於將外部資源引介到監所,而是從自身的原生家庭與監所的機構家庭,兩者之間是否還有捍衛幼兒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其它選項?遠地不說,屆齡3歲之際的幼兒被迫要離開母親的懷抱,此一從依附到分離的情感拉扯,又豈止是援引育兒環境或幼教課程等佈建措施所可以逕自取代的?准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乃是用以檢視受刑人的家庭維繫或家庭重整乃甚至於家庭替代方案的其它配套措施,畢竟,環視於幼兒的全人成長,所謂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又豈止是母親與母職的單方角色扮演?

總之,當受刑人及其子女而來的受刑人家庭已然成為某種的社會現象,那麼,從監所之內到之外、從受刑人本人到受刑人子女以迄於受刑人家庭,如何正視烙印、標籤而來的人身歧視,那麼,如何免於父母的悲情以轉換成為子女的原罪,這多少指陳出來對於受刑人子女的權益看顧,還是存在著很大的進步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