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此,標舉改善監所的育兒環境抑或是導入各項的幼教課程,相關的措施作為主要還是針對入監服刑的親代兩造以增益或是提升母子互動的效能改變,但是,監所本身所承當的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就其身心改造的社會控制用意,已然是和對於幼兒所施以持續社會化的成長目標有所背離;連帶地,監所之於機構家庭的封閉環境相較於原生家庭而來的開放環境,兩者之間明顯對比的殊異情形,點明了策進作為的重點理當不在於將外部資源引介到監所,而是從自身的原生家庭與監所的機構家庭,兩者之間是否還有捍衛幼兒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其它選項?遠地不說,屆齡3歲之際的幼兒被迫要離開母親的懷抱,此一從依附到分離的情感拉扯,又豈止是援引育兒環境或幼教課程等佈建措施所可以逕自取代的?准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乃是用以檢視受刑人的家庭維繫或家庭重整乃甚至於家庭替代方案的其它配套措施,畢竟,環視於幼兒的全人成長,所謂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又豈止是母親與母職的單方角色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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