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據媒體報導指出涉嫌偷拍又散佈私密影片的李姓男子,年紀輕輕24歲沒有工作,但可說是富二代,父親是大學教授,每個月給他20萬的零用錢,平常玩樂大手筆,更開超跑林寶堅尼,住的也是高級社區,只不過,李男卻私下拍私密影片,並備份外流,被害人氣得痛斥。綜觀,此等情節不斷的發生,這其中最囑目乃屬好萊塢在2014年爆發大規模「豔照門」事件,由於蘋果雲端系統iCloud遭到駭客入侵,導致許多好萊塢女星裸照外流,但是,駭客之一卻只被判刑5年,此類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樣態,對於許多被害女性或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受創、進於人際關係信任背叛,甚至產生自殺意念。對此,探究社會文化中對於女性物化的認知基模,國家及社會應檢視是否對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針對此類犯罪樣態是否有保護不足之處?

2011年之際,我國通過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敏感性的個人資料規範在第六條,這裡所謂敏感性個人資料係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大類,乃是考量到敏感性資料基於其高度私密性而需要較高的隱私權保護標準,因此,對於此類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須另為獨立之規範,有較一般性個人資料更為嚴格,但是,相形之下的現行各款規定並未將當事人同意和維護公共利益列為例外條款,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之保護尚有不足,因此,造成目前各網際網路、社交群組等傳播通訊軟體充斥著來路不明的色情、性別及暴力等情況,這意謂網路犯罪態樣的日趨多樣化,而女生或未成年之兒童經常成為主要的受害者,就此而言,對照於目前網路情色暴力的被害狀況,及其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樣態,自然有它進一步修法的必要。

誠然,對於當事人性方面的侵害,依目前我國法律,如被害人未成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法>、成年人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皆有限制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相關個資,只不過,倘若違法者僅係得由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但是,如果是觸及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罪嫌,則只能提告刑法妨害秘密、風化罪等,至於,以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無疑地,刑度之輕微相應於對被害人所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不僅並未吻合比例原則,乃甚至讓被害人產生自我歸因、自我譴責,社交退縮,並且淪為加害人禁脔,慘遭加害人任意茲索、痛不欲生等等的被害徵候。

思忖:此類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行為,背後潛藏的實乃是某種程度的主流文化之性別結構、權力結構與父權結構,因此,在透過網際網路快速傳遞訊息而使其散布更加劇烈之際,加害/被害者之間的關係探究,便顯得迫切重要?對此,犯罪動機為何?手段又為何?緊扣加害者不斷、騷擾、恐嚇及糾纏等行徑,並且游走在法律邊緣,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以及加害人的囂張跋扈?綜理上述,須思索如何藉由修法加重刑度的角度,來探討揭露他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對個人隱私權所造成的侵害影響,並且也要針對不同揭露個人資料的種類、樣態,隨著不同的類型差異,以反思是否隱私權保護的強度,理應也是要有所不同?

總之,關於此類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既有亂象,這當中所牽涉到父權社會及其控制與支配的認知基模,自當是有其市場需求的商業操作特性,或許,個人資料被揭露的情形底下,決定影響法院的判決認定,如此一來,更為深層的論述思辨乃是:性隱私權侵害的存在,是否能真正尊重女性及兒童個體的存在價值,藉由修法機制或以制定專法的方式,保障人身性私密影像的權利,最終,所謂安全隱私的概念,應該是在個資事故發生時,降低及控制當事人所可能面臨到的傷害風險,並且建立個資事故的通報應變機制,藉此尋求媒體報導和隱私權保護,這兩者之間的衡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