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瑋婷
(中國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學生)

近年來頻繁發生醫療品質與病安問題和醫療糾紛案件,時常可見到家屬抬棺抗議或是運用傳播媒體以控訴醫院草菅人命,抑或是找來民代出面聲討公道,如此一來,只是讓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卻無法讓醫療糾紛獲致有效的處理,隨之而來的是病人的就醫權益保障問題、醫護的職業風險以及自我保護因應措施,並且可能會造成病人日後對於醫療服務缺乏安全感與不信任、醫護人員身心壓力受挫、甚或是醫護專業人才的流失。

所謂「醫療爭議」(Medical Dispute)泛指的是病人或其家屬親友,在醫療過程中或經診療後,對於醫療的過程、內容、方式、結果、收費或服務態度不滿所導致或發生的形式的紛爭或擾亂,至於,「醫療糾紛」(Medical Malpractice)歸屬於醫療爭議之一,其定義係為病人在醫療過程,因醫療行為引發身心傷害、殘廢或死亡等不良結果,所產生之衝突事件,例如家屬或病人質疑診斷錯誤、醫療處置不當、檢驗錯誤、處方箋給藥錯誤等,對此,醫療行為存在著不可預期的死亡風險,疾病歷程是人力無法完全控制的,況且醫療結果的本身更是充滿高度不確定性,因此,和諧的醫病關係以及良好的信任感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醫療糾紛的增加與處理的惡質化,業已成為醫病關係日漸惡化的主因之一,間接損害到雙方權益、劣化醫療環境。

現行對於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有二:「調解」或「訴訟」,這其中前者主要是依據<醫療法>第99條規定,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建立醫療爭議調處機制,設置醫療審議委員會,提供醫療糾紛進入訴訟前的溝通、和解平台,惟此一方式並不具有強制性,也不涉及醫療疏失鑑定;至於,後者的司法訴訟一審判決平均需要3.12年,三審定讞要5.62年,病人勝訴率不到兩成,訴訟程序冗長且成本高,這對醫病雙方來說,都是一項身心折磨。事實上,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近年進入司法訴訟的醫療糾紛增多,每年都超過500件;再則,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簡稱醫改會)與衛生行政機關接獲申訴電話每年至少400通,但是,這都只是冰山上的一角,有鑑於此,2012年12月行政院通過衛生福利部所提<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草案,於2014年5月8日立法院審議完成並經朝野黨團協商,然而,因醫界內部歧見及各界對草案仍有疑慮而未能達成共識導致無疾而終。

綜觀<醫糾法>草案,係以「病人權益保障與補償」為核心出發點,簡述草案有以下五個要點:(一)醫療機構加強風險管理與醫糾處理能力;(二)建立調解先行原則,減少司法訴訟;(三)促進病人權益,迅速瞭解真相;(四)提供死亡及重大傷害者及時補償;以及(五)建立通報、調查與除錯機制,這其中第四點的補償金政府無穩定財源,僅能負責一部分金額,而另一部分金額則是須由醫院與醫事人員支付、涉及調查醫師稅務資料等,究竟是要採用基金模式還是保險制度?基金是屬於社會福利,而保險則受益人到底是病人還是醫師?再則,病方拿到補償金後仍可對醫師提出刑事訴訟,這是否有損及戕害到醫病關係?最後,第五點除錯機制的去刑責化,固然是一種的美好善意,但是,人心要如何揣測控制?真能不責難歸咎不影響法院心證?

此外,衛生福利部於2013年指定北、中、南三區辦理「輔導醫院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計畫」,這可視作是<醫糾法>草案的第一項要點,雖然,此一計畫固然是具有善意,但是,是否有完善的規劃、培訓專業調解人才與注入充足的錢財,來輔導全台所有醫院成立所謂的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而非繼續由院內社工、護理人員兼任,藉此加重其在第一線的工作服務量,但卻又未給予相對的薪資挹注,無疑地,此一舉措,雖然能使病人的情緒得到同理與支持,但是,卻有損及醫療人員身心健康、扼殺工作壽命,實不可謂為醫病雙贏。

對此,2016年政黨輪替後,新政府端出「強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避免且減少醫病雙方不必要訴訟」的醫療政見,但是,<醫糾法>要捲土重來似有其難度,況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民刑事醫療糾紛案件近年來平均660件,衛生福利部醫事審查會為這些案件進行醫療鑑定每年需要花費新台幣1600多萬預算,但是,近年被判刑定讞的醫師卻只有1人,因此,今年(2017年)3月衛福部與法務部合作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由縣市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改革開始,盼能共擬新制,於前端就能解決醫糾訴訟。

就其「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此一計畫的內容來看,係由民眾向檢察署提起告訴時,經檢察署收案後,檢察官得寄發傳票予當事人到場說明是否申請由地方衛生局進行調處,若同意,則由檢察署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函請地方衛生局調處,此調處機制要求專業「雙調處」,即強制醫學與法律專業委員出席會議,且必要時得適時加入第三方專家意見,全案須於90天內完成,盼醫病雙方溝通和解、減訟止紛,進而降低司法資源耗用,目前全台有13縣市申請此試辦計畫。

誠然,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糾紛的處理,持續投入心力並推動各項計畫,然而,中央著手改革調處機制,是否就如此美好?中央是否能增加醫院資源,讓醫院有能力強化醫糾關懷機制並順利運行?再則,今年將試辦的雙調處機制,站在病方立場,能在衛生局調處階段獲得初步醫療鑑定,或許可以較快了解案件真相、免去冗長訟,但是,站在醫方立場,醫師必須在忙碌時間中親自出席調處、疲於奔命,可能會間接影響其它民眾就醫權益,且調處不一定能成立,民眾仍可以對醫師提告,顯無太大好處。准此,調處機制或許可以藉此避免醫病關係繼續惡化,但似無法同時滿足兩造的各自需求,也無法同時減輕雙方身心負荷,這真能謂之「醫病雙贏」?另一方面,對各地衛生局而言,中央主管機關端出各種醫糾調處手段是否有能力照單全收?中央是否能夠為地方挹注資源,以利因應於龐大的案量或處理各種複雜度的案件,再則,雙調處的初步鑑定美意背後的「雙專業委員」是由中央設置審議委員會聘任之或是地方自治?而初步鑑定的專業性、公正性是否能讓醫病雙方彼此信任與信服?

冀此,中央或地方以及醫方或病方,都是要秉持著和解的善意,期待透過良好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以減少傷害、保障病人權益的信念,增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訴訟,挽救時下醫病雙輸的局面,然而,綜觀現今調處機制愈推愈多,不論是現行固有的機制或是試辦中的計畫,都有其重要意涵與功能,但不免讓人覺得眾多大同小異的資源無法有效整合、資源浪費又是勞心勞力,以此觀之,調處確有其必要性,但這並非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調處可以是改善醫病關係的解藥,但也可能是惡化醫病關係的毒藥,根據醫改會統計,2016年全台各地衛生局醫糾調處成立率平均為約37.24%(但各地衛生局成立率差異大),在實務上常見的乃是在醫糾發生的第一時間,病方在院內得不到良好的溝通協商、情緒未被安撫,也有民眾根本不知道院內醫糾申訴關懷管道,因此,投書衛生局調處,在會上時可見病方帶著尚未被緩解的情緒、言語中充滿著憤怒、傷慟、得理不饒人,即使有心也難於理性思考、冷靜溝通,而醫院往往未充分授權給出席的醫師、社工,導致無法有效地進行協商談判或決策,就此而言,醫病兩造倘若無法轉換想法、同理對方處境,堅持己見、不願讓步,調處終是無效、醫糾問題仍是無解,在這狀態下,即使有再多的調處管道,只可謂是使不上力又復加更多社會資源的浪費。

值得省思的是,調處是在醫療糾紛發生後所啟動的修復機制,是否更該站在預防勝於治療的觀點,探究造成醫療糾紛的根本原因、擬定具體預防策略,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是「醫病溝通不良」所致,尤其相應於社會結構的改變、教育水準的提高、消費權益的提升,都使社會大眾對於人權問題更加重視、對醫療品質的期待與要求更高,換言之,醫療不再被視為傳統的德性表現,而是認為醫病關係是一項權利與義務的表徵,且會將醫療行為視為消費行為、將醫療視為服務業,民眾對醫療的要求,除了醫療專業與技術,更著墨服務態度與就醫感受,至於,這種的觀念變遷,也會讓醫病關係變得更加脆弱。我們深信所有醫護人員都是自律、帶著拯救生命的使命,但是,能否完全奉行醫德倫理、視病猶親,在醫療過程中耐心與病人溝痛,使用簡顯易懂的白話清楚說明醫療處置、風險或其他可能方案,並尊重病人自決,這便是醫學教育須仔細檢視並持續進步之所在。

每個人都須對自己的健康與生命負責,不要理所當然地認為醫師就應該把病治好,不要覺得醫護人員就應該滿足病人或病家的所有需求,再則,對於生命的教育,我們都要了解生命是微妙、不可預知的,這世界上沒有任何人可以百分百掌控疾病的進展與變化,任何醫療行為都具有風險且無法斷定是否一定會發生,我們要了解並坦然接受,有些失敗的醫療,真的就是不幸的風險機率發生,別認為所有失敗的醫療都是醫療疏失,別讓醫護人員成為代罪羔羊,此一認知基模的翻轉,將有賴於公民教育的宣導推行以加強公民意識與責任,同時,強化醫療關懷、促進醫德、醫界自律,才能有效調處醫療糾紛、減少訴訟、增進和諧的醫病關係。

現實中,醫療糾紛發生最多的科別為外科、內科、婦科、眼科、牙科、骨科。而天下獨立評論文章(2015)指出,這幾年內、外、婦、兒、急診五大專科醫師招募不到新血,甚至流失的情形,導致所謂的「五大皆空」,至於,「醫療過勞」、「醫療暴力」、「醫療糾紛」乃是造成的醫護人才大量流失與短缺的主要原因,然而<醫糾法>草案與多元雙向調處機制皆是保護病方,醫病雙方雖然是處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但是,醫護人員也是需要被保護、被保障的,他們絕對不是典型的服務業;最後,醫療是有其需要檢討之處,但是,民眾也需要省思如果情況繼續惡化下去,未來將會面臨到重症病人沒有醫師可醫的處境。

總之,無論<醫糾法>未來走向如何,新調處機制仍待試辦,政策與理念總是非常美好,但仍須社會大眾一同重視此一議題,切盼各界專才投身努力,才能讓我們走向自己的病自己救命的美好未來。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行政院(2012)。「簡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總說明。取自http://www.ey.gov.tw/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17)。台灣醫療爭議案件數統計(醫改會106.1整理)。取自http://www.thrf.org.tw/medicaldisputes/1642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17)。參加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的縣市。取自http://www.thrf.org.tw/medicaldisputes/1758

期刊論文
陳榮基(2002)。「醫療糾紛的預防」,<臺灣醫學人文學刊>,卷3:1-2,頁103-109。

吳振吉、劉宜廉、王志嘉(2017)。「再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疑義」。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01(3期),頁009-026。

周恬弘(2015年5月22日)。醫療糾紛的結如何解?天下雜誌獨立評論。[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2853]

黃漢華(2015年7月)。「<醫糾法>缺臨門一腳 未能三讀通過,醫病糾紛難解,只能『不了了之』?」,遠見雜誌,第3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