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增訂身障機構負責人的不適任資格,並賦予主管機關查證責任;新增條文規定,凡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性侵害,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行為不檢損害身障者權益,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都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

增定條文同時也規定,現職人員如在身障福利機構服務期間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應立即停止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此外,法律現行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障福利機構;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則增加主管機關「查核」身障福利機構責任,且身障福利機構輔導、查核及改善情況,將納入評鑑指標項目。(時事新聞來源:NOWnews,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