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根據媒體報導,已婚金曲獎得主、知名錄音師饒某,6年前在大學任教時,與劉姓女大生發生不倫戀,饒後來轉任台南藝術大學,劉女畢業後亦愛相隨,擔任饒的助理,期間歷經二次墮胎,事後被饒妻告妨害家庭,並撤回對丈夫告訴,對此,法官認為通姦事證明確,劉女被依兩件相姦罪,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無疑地,本案與林姓女作家案件有類似情節,只差劉女年紀已滿18歲以上,但是,雙方仍存在師生不對等的權勢關係,相較於被侵犯的配偶權,是否真能以通姦罪借此保障婚姻的延續及維繫兩性關係,這是值得深省與探究的。

首先,刑通姦罪的定義,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意即通姦的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本罪是需2位個體之間之合意行為,缺一不可,但是,往往其配偶知道另一伴有外遇之行為時,常常以提告為要脅為手段,逼迫另一伴回歸家庭,或是藉此取得監護權和贍養費,只不過,這真的是在保護配偶或婚姻關係嗎?誠然,當愛情已不再,彼此之間就只剩一張紙的束縛時,涉及外遇端日後是否可能再犯?彼此的信任基礎、可否忠實面對婚姻?疑心生暗鬼,再再都會造成配偶精神上無止境的精神或內體的折磨。

順此論述思考,那麼,通姦罪真的是用來保障婚姻的萬靈丹?根據婦運團體長年的觀察發現,其實,外遇案件受傷者以女性比例居多,因此,有些配偶會透過徵信社找尋證據或或偷錄音、錄影、GPS等工具以取得確切的通姦證據,但是,卻也因為舉證困難或法律嚴苛,甚至要告人的反被告妨害祕密罪,例如,最近鬧上媒體版面的豪門婚變互告,所衍生的妨害祕密官司,因此,當雙方產生難以共同生活時,需要省思的乃是通姦除罪化的可行性,以讓婚姻回歸到夫妻雙方,認真面對彼此之間的相處模式及其如何得以共同經營後續的婚姻生活。

再則,兩性關係的建立無論是心靈或生理,都需要被培力與陪伴,青少年對於異性,總是充滿迷思與嚮往,想要進一步體驗箇中滋味,對此,依據目前總以升學為導向的受教模式,讓孩子們誤以為異性關係是罪惡的,無法與家人或朋友分享、討論,從而習得如何正常與異性相處,以致於扭曲性教育、兩性交往及兩性尊重等關係,衍生發生初次性行為的年齡偏低、不懂避孕措施及不善於處理分手等問題,而一旦是陷於感情的糾結時,往往容易傷害自己與他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憾事。

最後,當全世界只剩下回教國家與台灣一地,仍然還是保有通姦罪時,應該思考通姦事件真正需負責任的人是外遇者,不任其有多光明正大的理由或作法,但是,期最後的結果卻往往是由配偶或第三者來承受感情折磨或刑責,因此,如何真正落實法律上的兩性平權,在研擬通姦除罪化的相關配套措施時,相關贍養費和撫養權都必需一併考量,如此一來,方能真正落實保障配偶權。總之,兩性相處需要智慧,夫妻感情或婚姻適應不良,應予以適當的諮商引導和情緒支持,不僅可以減少兩性關係的迷失,亦可減少婚姻的困擾與危機,這也有助於彼此學習如何好聚好散的人生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