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去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要求內政部不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廢止紅十字會總會的法人立案登記,也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的人士設立不同的紅十字會,或濫用紅十字標誌,以維護「一國一紅會」原則。本案訴訟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宣判,駁回紅十字總會之訴,仍可上訴。

聲請假處分部份,最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紅十字會提出的是「預防性不作為」,但立法院根本沒有要廢紅十字會,沒有預防性被廢掉危險;且內政部也說不會廢,沒有立即危險,去年9月駁回聲請確定。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去年7月12日經立法院通過廢止,立即提起行政訴訟。紅十字會指出,紅十字會法是政府依據日內瓦公約所制定,依法認可並批准紅十字會為戰時的志願救濟團體,並賦予法人資格,專有使用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權利,以因應戰時或平時重大災難的救援任務。

紅十字會指出,提告除請求內政部不得在判決確定前廢除紅會立案登記外,也請求內政部,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單位,成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其他含有或近似於「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組織,以符國際規範。

紅十字會表示,廢專法有否定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之虞,且無異拒絕適用日內瓦公約規範,剝奪紅十字會依公約應有的特殊地位及「紅十字」名稱、標誌專用權,除使原組織難以運作,亦使受紅十字會援助的國內、外受援者權益、公共利益及紅十字會國際地位受到不可回復重大損害,同時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應尊重條約規定。

紅會指出,如未能有維護紅十字會統一原則及紅十字名稱及標誌專用權的配套措施,等於向國際宣告台灣不再遵守前述公約與章程,將使台灣更被排拒於國際社會之外。(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