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更生人」想要入軍營當「志願役」,過去軍方不准,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715號解釋「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國防部上午公告「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宣告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不得報考的限制條件,並增列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為不得報考的「除外條件」。

邱姓男子因有過失傷害前科,報名志願役專業軍士官考選,但遭國防部所屬考選委員會依99年考選簡章「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規定,拒絕邱男報名,邱男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最後作成第715號解釋。

國防部今日公告的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內容強調,為使國軍用人政策,得於兼顧維護國家利益與軍事安全前提下,更臻周延並與時俱進,參照同屬公務員且具備執行公權力身分之司法官與警察用人標準,適切調整原成年遭判處徒刑者限制報考條件,修正相關辦法。

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相關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不得報考之限制條件,並增列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為不得報考之除外條件。並配合放寬甄選限制條件及除外規定,修正第九條入營接受基礎訓練人員退訓規範。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原規定:「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未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原條文改為:「未判處徒刑或未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表示,這項公告業經立法院修法,主要因應相關陳情案例,國防部進行調整。(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