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佑
(中國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學生)

 

根據2017.03.14報載新北市板橋區某一長照中心,一名前年被社會局安置的街友,因長期與一名臥病在床的長者發生口角,凌晨心生不滿,憤而行凶,並以水果刀刺死對方後再自刎,以至於造成2死的不幸悲劇,此一案例突顯的乃是街友與長者這兩種不同身分卻是共同使用長照資源所潛藏的諸多危機,而值得加以細究探討。

首先,行凶的街友長者,社會局是否有針對包括生理、心理、認知、情緒等以進行綜融性的入住評估?還是只是為了緊急安置而採取某些的妥協做法?連帶地,安排街友的入住是否有徵詢同室其他長者的同意,抑或是有其回應個人資料保護的必要性作為?至於,入住之後一室四名長者發生嫌隙後是否有其對應的危機處理流程,藉此避免從嫌隙到心生不滿以至於仇恨怨懟?除此之外,長照機構的人身安全維護機制設計為何,特別是護理、照服或是保全等等的人流規劃?畢竟,夜間僅有一名的照護人員導致凌晨三點才發現該起的命案,這已然是隱含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人身安全的制度運作失靈情形?

事實上,長期照顧並不是單純只是將一群長者集中照顧管理就可以了事,每一個長者不僅有生理上的各種疾病,入住之後心理認知上往往自覺是被家人或社會所遺棄,此一長期積累的壓力情緒,到達一定程度就會爆發乃甚至於是一發不可收拾,對此,照顧長者的看護人員,在遭遇長者言語辱罵時,其耐心與愛心究竟能夠持續多久?還是到最後端見的只是看護打老人或是老人打看護抑或是老人打老人等等情緒對決的迴圈循環,此一故事劇情就像是一群很衰的人去照顧另一群更衰的人,然後發生一個又一個比衰的人身悲劇,照顧與被照顧者彼此的身心健康要從何獲得妥善的看顧?

對此,根據<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以及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等,但是,<老人福利法>第19條亦揭示對於老人福利機構主管機關並無輔導心理諮商服務之責,導致只有事發究責之能而並無事先預防之效,對此,今年(2017年)六月才會正式實施的<長期照顧服務法>雖然第34條有註明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藉以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第 43條亦規範長照機構於維護長照服務使用者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但是,此一悲劇事件的發生,對於受害者的親人與長照服務使用者而言暫時並無保障,就只能回歸到刑法與民法;另外,同法的第6條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也並未明文規定安全警衛與心理諮商服務,此一法律缺漏之處,顯然是猶待補足。

總之,兩名行凶與被害的長者皆是集孤、獨、悲、哀於一身的社會邊緣人,對於執政與立法者逕自吹捧從長照1.0到長照2.0政績之際,是否能真正體會到這種深層的痛苦,藉以擘畫出更人性化的制度設計,否則,當今生毫無有所眷戀時,犧牲自己與無辜者的生命,這就是對於執政者最大的控訴與反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