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有關媒體2017.03.04報載24歲程姓的性侵通緝犯,誘殺陳姓小模震驚社會,事實上,據法務部統計指出目前全國約有480名的性侵通緝犯在外趴趴走且不知去向,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目前未如期完成登記報到有27人,這當中有19人查尋行蹤中、8人通緝查捕中,宛如是有500顆未爆彈在全台流竄;另據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表示,「嫌犯就是故意拒絕治療!」,同時行政單位也無可奈何,以程男為例,就僅做1次治療之後就找不到人,而衛生局曾開罰5次、各1萬元罰鍰,但仍然還是無故未到,就只能報警再移送地檢署3次和通緝中,對此,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性侵加害人強制治療處遇、管理與人權等問題,及其對於社會安全的衝擊影響抑或是如何遏止性侵再犯問題,在在都是值得加以深入省思。

首先,1997.1.22所公佈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清楚載明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對此,本案程姓嫌疑人在2013年性侵1名女子4次,在與對方以40萬和解後才被判以緩刑,但是,之後他又再次犯下妨害性自主的案件,現在更有姦殺女模的惡行,就此而言,在他緩刑期間,屢次不接受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身心治療,台北市衛生局只能依照法規向士林地檢署告發後,其2013年案件緩刑即被撤銷。准此,順此論述思考,那麼,對於性侵加害人如果還是屢屢再犯,理應需要中央主管單位(像是法務部或衛福部)以公權力強制介入,藉此思考如何加強逮捕服刑及強制就醫的問題。

再則,探討如何預防性侵被害問題,思考是否能參考美國的<Megan’s Law>(<梅根法案>),該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且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以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只不過,此一想法在2011年台灣一地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工程時,對於是否將性侵犯個資公佈,卻是引起各界的爭論和涉及人權問題,最後也被立院封殺。冀此而來的對應性省思:當人權團體認為公佈性侵加害人的姓名、住所等個資是會涉及到人權的侵害,那麼,對照目前約500位性侵通緝犯的不知去向,甚或是會造成社會大眾生活在恐慌中,衡此,是否應該也要重新思考<梅根法案>實施於台灣社會的變通性,藉以遏止性侵害的不斷再犯?

另外,探討對於性侵加害人將其視為犯人或病人的問題意識為何?對此,在2011年3月雲林葉小妹遭性侵累犯林嫌的性侵殺害,加上多名法官輕判性侵案,引爆所謂的「白玫瑰運動」;立法院也在同年的10月25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對於性侵犯出獄前經評估有高再犯風險時,可由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至於,若性侵犯再犯機會高時,是否可施化學去勢一事,這當有其包括適法性、醫學倫理、人權以及社會公義等等的配套措施,至少,目前乃為是不可行的作法,只是,上述案例中的程嫌多次拒絕接受強制治療時,當地衛生局也只能消極通報,而檢警亦為消極通緝中,勢必是無法有效地遏止性侵的再犯,社會大眾亦只能生活在人身安全疑慮之中,因此,檢警如何加強對於性侵加害人的監控問題,以及當地衛生局、性侵害防治中心如何加強強制就醫之公權力,當屬當務之急的積極性作為。

最後,針對性侵害的防治政策,仍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與宣導措施,並且要針對相關防治業務涉與多層面,以進行加強跨部會的行政協調和業務整合,同時也要對於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矯正、獄中治療等研擬相關的刑事司法政策;除此之外,對於性侵被害人或其家屬,宜進一步結合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相關的社福單位,據以提供心理輔導、生活重建、法律協助和申請性犯罪被害補償金等等的各項協助,藉以減緩可能的身心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