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法6月3日上路,與長照住宿型機構息息相關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人法」草案終於趕在前夕出爐,為維持失能長輩的住宿品質,要求住宿型機構只能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其中,長照社團法人董事會最少3人即可設立,放寬投入門檻,但盈餘須留部分做公益及營運資金,無法全數自行分配。

不過,長照法人法需送立法院審查,衛福部照護司長蔡淑鳳坦言,不一定能如期上路。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理事長林金立表示,已有許多業者在觀望,盼轉銜為長照法人,因服務的民眾年齡層不再局限65歲,床數也不受限,猶如「擴大經營」,若盡快完成三讀、公告施行,有助長照服務更普及。

長照機構過去未整合,管理法源分支於護理人員法、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例如護理之家、老福機構、私立小型機構等,「長照法人法」讓長照機構終於有獨立設置法源,且財務及業務狀況更透明。

其中,住宿型服務規定最嚴謹,衛福部原規定非法人機構不得提供住宿服務,但國內長照住宿型機構超過八成都是私人經營,引起業者極大反彈。直到長服法完成修法,排除過去設立的私立機構,除非擴充、遷移或自願轉銜法人,否則不受法人法限制,才逐漸有共識,草案終於在長服法上路前孵出。

蔡淑鳳說,非營利的長照財團法人和其他財團法人一樣,不得分配盈餘,但最大不同之處,是董事會中一定要有人懂長照,且要有第一線機構員工代表,才能知道民眾的需求。

至於長照社團法人,董事會最少3人即可成立,可按組成規章分配盈餘,類似「社會企業」,但必需提撥每年10%的盈餘做人才培訓、宣導或社會救助等服務,另需提撥20%作為營運資金,猶如「安全準備金」,避免機構遇到財務狀況,卻無錢可運用的窘況。

台灣長照發展協會全聯會理事長崔麟祥說,儘管轉銜為長照法人,似乎有增床「大餅」,但其實吃不到,因監事限制不得為二等親,但許多小型機構是家族經營,被迫引進外資,門檻令人「舉步維艱」。另都會區小型機構會因場地租金高,轉銜法人後,新的床位面積規定會讓床位不增反減,轉銜意願低。

不過林金立認為,未來長照產業只會愈來愈競爭,以永續經營概念來看,長照機構法人化管理,對民眾較有保障,機構應打破家族式經營迷思,引進專業經理人,才能更具發展競爭力。(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