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舉辦「社會團體單獨立法」說明會,邀集各社會團體參與討論。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則表示,社會團體法刪除事業費的部分,對於部分組織小、原本募款不易的團體經營變困難,建議可就年度預算與規模而至定不同形式。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強調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成立的目的本來就不是圖利社團,事業費是工會社團才有事業費,非營利社團納入事業費,很容被說要來賺錢。

陳志章說,但其實也有非營利社團如伊甸基金會在中秋節賣月餅,這些也不一定要訂定事業費,只需要依法登記並繳稅即可。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周宇修表示,雖然登記取代許可更簡便,但登記後就要被收取營業稅,實際上社團卻沒有營業行為,這部分需要再檢討。

周宇修表示,其實許可改為登記變化不大,雖然不需經過審核可直接登記,但若是非營利團體登記後仍要繳營業稅,且登記也不代表具法人資格,無法以社團名義申請帳戶等,其實相當不方便。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科長陳永福表示,這部分應該是誤解,一般社團如果沒從事營利行為,應該不會被扣營業稅,但稅的部分如何訂定還要再跟財政部討論。

另外,也有身心障礙社團提出理、監事部分,修法後為了不要讓權力集中在少數人身上,規定理事、監事要各設7個名額,但像他們這樣的團體組織頂多20人,這樣等於大家都要參與當理監事,建議是否可改為各3位比較合理。陳志章也認為,3位是合理範圍,這部分會再回去討論。(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