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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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立委提案修法發給村里長依其事務補助費1.5倍試算而來的「春節慰問金」,對此,全國7,851個村里則是需要新台幣5.3億元的金額支付,這使得此一議題現象的論述探究,是有它進一步的發想空間,這是因為:

首先,對照於士農工商抑或是軍公教勞農,年終獎金的發放是有它作為某種通過性儀式的象徵意義,相形之下的村里長,因為角色定位的模糊性,使得不公不私的村里長,即使村里事務頗為繁雜,但是,其他民選人員及各行各業都有年終獎金,就唯獨村里長沒有,就此而言,關涉到無與有的絕對性剝奪,這使得無論是春節慰問金或是年終獎金,所謂的公平性問題,宜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這是因為:一方面村里長作為某種民選的公職人員,要如何有其應該有其權利義務相符的制度保障,特別是里長既是最基層的公職人員,實際上卻無獨立人格及自治事項,既為民選,但卻又要受到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另一方面則是來自社會性感受之於這些村里長集體心理集叢的情緒發微或發酵,如此一來,不公不私所轉換而來的既公且私,那麼,關乎到村里長的特殊職種及其積極性差別待遇的論述思考,比如職能、權力、義務、待遇、福利或是監督等機制設計,這才是問題思辨的真義所在。

其次,村里長的選舉和出任,本身即有它的政治性意涵,連帶而來研擬發放所謂的「春節慰問金」,多少還是和選舉產生某種若即若離的相應關係,就此而言,倘若內政部規劃要發給的話,那麼,如果還是逕自中央請客與地方埋單的運作型態,這不僅無助益於民選公職人員之間的同等權益維護,更會因為地方財政的個別問題,而增生出來同為村里長但卻是一國多制的春節慰問金發給情形,職是之故,對於村里長是否要發給年終獎金一事,其所牽扯到會是從基層、地方到中央的不同層級以迄於同一層級的基層或地方之不同財政狀況而來的財政資源階層化現象,就此而言,要不要發給春節慰問金,這已然不是議題的聚焦所在,而是要發給多少金額的年終?誰來買單?以及究竟是雨露均霑的一體適用,還是有它個別差異的績效考核,特別是村里長向其村民或里民所要履行的服務責信?

最後,扣緊激勵保健理論(Motivator-Hygiene Theory)的關照面向,那麼,包括工作本身、認可、成就和責任的「激勵因素」以及涉及到管理、技術監督、薪水、工作條件以及人際關係等的「保健因素」,點明了除了春節慰問金或年終獎金等等的外在因素外,還是要有它內在、無形等等的誘因結構,藉此讓廣義公務人員的村里長,在其村里民的服務、政府的溝通平台以及執行地方自治事項等等的角色扮演,從而達到名實相符的公職服務目的;連帶地,春節慰問金或年終獎金背後所糾結之地方自治結構的變革及其中央地方的財政問題,更是問題的爭議或真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