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改革(The Reform of Pension)
年金保險一詞指陳勞動人口在工作期間及其退休之後的所得替代水準,藉以讓穩定的所得維持,提供相對適切的晚年生活,因此,包括健康保險、職業災害、失業保險長照保險以及年金保險,都被列為先進國家社會保險制度重要的類別項目。
台灣一地的年金保險包括軍人保險、軍人退撫、公教人員保險(公務員、公校教職員、私校教職員)、公務人員退休、學校教職員退休、私校退撫、政務人員退職、法官退養金、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13種制度設計,也正因為種類繁雜、給付條件、請領資格、財務來源以及保障水準的參差不齊,這使得因應於國人平均餘命的逐漸延長及其領取年金人數的大幅上升,致使各職業別的年金制度都將面臨嚴重收支失衡。
因應於年金保險的制度變革,相關聯的正反兩造意見包括有:
(一)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18%):過去市場利率較高,軍公教人數少、薪資低,政府為了補貼軍公教而訂定優惠存款額度,現行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為年息18%(簡稱為18趴),對此,贊成改革的一方認為,政府與台銀每年負擔18%利息金額新台幣800億,而過去優存利率隨定存利率浮動,近年來定存利率已持續下降,因此,優存利率仍固定在18%,明顯不合理;反對一方則是主張政府不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況且請領退休給付的樓地板訂得太低,無法維持退休軍公教人員晚年生活保障。
(二)降低所得替代率:所得替代率是指員工退休後領取的給付與退休前的薪資所得的比值,這也是用來作為員工個人規劃退休後經濟生活水準的指標,對此,贊成一方認為年資較高之軍公教人員的實質薪資所得替代率已逾100%,倘若是不加以調降的話,即使調高費率也無法支應,以致基金財務缺口日益擴大;反對一方則是主張所得替代率不宜制定固定數值來刻意調降,並且須落實不溯及既往。
(三)延後請領年齡至65歲:贊成一方認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與少子女化社會,同時國人平均餘命已超過80歲,倘若工作年數一樣,繳費期間不變,那麼,領年金的時間越長,繳交的保費自然就不足給付;反對一方主張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剛從75制改成85制(年資加年齡),此外,危勞、性質特殊職務,也不宜一體適用於65歲,像是礦工、職業運動員、警消、護理人員、國中小教師等。
(四)提升基金經營績效:贊成一方認為各基金財務缺口不度擴大,是因不足額提(撥)、人口老化以及給付水準偏高,因此,不能單靠基金投資彌平,至於,年金不改革的話,可用在投資的基金將會逐漸減少,如此一來,即使投資報酬率再高,對基金挹注仍有限;反對一方則是主張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不彰,才是年金虧損主因,不應把財務缺口賴給軍公教,國外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可達7%以上,我國卻僅2%到3%,政府應負最終支付責任。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1.15
延伸概念:18趴、所得替代率、請領年齡
(本則小百科係由王順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