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配歸化毋須受「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條文限制,也保障受家暴、喪偶或離婚等外配,具一定條件者仍得申請歸化,且可先歸化後一年內再提放棄原國籍證明,避免出現無國籍窘境。

內政部統計,自民國七十六年起至今年十月底止,我國共有十一萬六一六七名外裔、外籍配偶已歸化取得國籍,目前以外僑居留身分在申請者有五萬三九○三人;另據一○四年資料顯示,外配佔該年總申請歸化人數九十.六七%,其中原國籍為越南者佔七十六.三一%、二七○三人,為各國之最。

現行「國籍法」規定,外配申請歸化須提財力證明,且在取得戶籍前放棄原有國籍,但實務上卻可能發生申請人放棄原國籍後,卻遭駁回申請,無法取得我國國籍,成為無國籍人球窘境,現行規定歸化者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也被批評文意過於抽象。

針對財力證明部分,外國人若為我國國民配偶則不受「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限制,而受家暴、喪偶因素失去配偶身分者,修法後可用寬鬆歸化要件,得取消財力證明申請。

修法將「品行端正」文字改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對於「不良素行」之認定,須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處理,增訂條文也保障在申請人被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應開審查會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現行條文讓外配申請歸化前,得先回母國放棄原有國籍,修法後得先歸化取得國籍後一年內,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屆時未提者再撤銷其申請,但若因母國程序不同致無法一年內放棄原國籍者,得展延期限。

另,修法後,若外配因家暴而離婚且未再婚、配偶死亡後未再婚,或有事實足認與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者,亦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其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也由五年降為三年。

國民黨立委林麗蟬表示,身為新住民,對修法感到欣慰,雖然未達滿分但也有七十分,修法是給新住民姊妹很好的禮物;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盼修法減少性別、國族、階級等多重歧視,避免國際人才因雙重國籍問題,無法被延攬。(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6.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