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簡稱為DNR)
DNR乃是一種法律文書,病患在平時或在醫院時預先簽署,表明當他們面臨到心跳停止或呼吸停止的狀況時,不願意接受透過心肺復甦術(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簡稱為CPR)或高級心臟救命術(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簡稱為 ACLS)來延長生命,不過,DNR不影響到除了氣管插管與心肺復甦術以外的其他搶救手段,患者仍然可以接受像是化療、抗生素藥物治療或透析等醫療處遇。
DNR係基於患者及親屬意願,由患者或其指定代理人會同醫生所簽署的一項法律文書,用以聲明是否接受CPR及ACLS,至於,中華民國法律則是分為由當事人所簽署的「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以及由家屬所代簽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等三種的不同型態,對此,倘若當事人在生前就已簽署或是加註在健保卡中,一旦面臨到救治無效時,醫生可以直接撤除維生裝置,不過,如果是在病危時由家屬代簽,在代簽前已經加裝的維生裝置則不能撤除,但是,醫生不會再加裝其他的裝置或急救措施。最後,DNR所延伸出來的議題討論,包括有預立醫療指示、病人自主決定權、無效醫療、安寧緩和醫療、臨終關懷、善終選擇、醫療倫理、醫療法律等。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延伸概念:CPR、安寧緩和醫療、臨終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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