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有關2016.11.02媒體報導桃園市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涂姓警員凌晨駕駛巡邏車搭載陳姓女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在龜山區文化二路與復興一路口發現一輛轎車疑似酒駕,示意攔查時對方卻是加速逃逸,警車尾隨高速追逐了2公里後,兩車在文化二路、華亞三路口不慎失控各自撞路樹,造成2警的一死一重傷,至於,飛車拒檢的劉姓男子則是並未受傷,呼氣酒測值為0.4,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對此,本事件值得思考乃是酒駕刑事政策及其警方臨檢執行等問題。

首先,從刑事政策立場來看,為了減少酒駕造成的車禍和傷亡,法務部訂出五年內酒駕3次,就發監的政策,造成各地方監獄人滿為患,以至於讓原規定受刑人每人應有0.7坪的空間、兩坪大的牢房原收容二人,現卻擠著四、五人,而酒駕犯罪者不僅連年增高,在2014年監獄新入監受刑人人數報表中,前十大犯罪項目的第一名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罪,占了十大犯罪項目中的29.6%,超過1萬多人,因此,刑事政策為解決此問題,乃轉向放寬酒駕標準並改為易科罰金,包含沒有肇事、酒駕者3年內未再犯以及接受酒癮治療者,均可易科罰金,希望給酒駕者自新的機會,並且減少監獄擠爆的狀況。

再者,思考警察臨檢執法問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本案在疑似酒駕,示意攔查時對方卻加速逃逸的情況下,然而在「高速」追逐中所可遇見的危險,應是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所須加以審慎評估的,對此,當事發突然、急迫,後續情況瞬息萬變之際,警方當下作出「追車」的判斷,很可能基於直覺、經驗判斷,但就其所謂的「急迫性」,也須考量到根據案發當時之具體情況、脈絡,再加上違規者客觀上行為態樣的「比例原則」,畢竟,警察執法不論使用槍械或追車等行為,都可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而有其審慎為之的必要。

此外,討論將提高酒駕刑責是否真的能完成遏止此類犯罪生,抑或是衍生另外的社會問題?誠然,酒駕問題進一步須考量社會層面、城鄉交通與經濟差距,為何酒駕者酒後無法安全回家,而甘冒被臨檢的風險,並在其不幸被逮後,因服3-6個短期刑,造成社會功能喪失、失業、家庭經濟等衍生問題,倘如一味地將酒駕者關入監獄卻無法達到教化功能,反而結交許多志同道合的酒友,造成更高的再犯率,對此,參考日本的作法,從2007年9月起,修法以「危險運轉(駕駛)致死」定罪,致死者可關15至20年,酒駕肇事成傷者最高關15年,比台灣最高5年徒刑的處罰重得多,於此同時,日本罰酒駕的特色是採「連坐」方式,同車乘客、店家、借車者,同樣會被罰三年以下或五十萬日圓以下,此外,酒駕肇事逃逸的刑責亦加重其刑責。

簡而言之,我國可以修法以嚴刑竣法取代短期刑,並教育國人不論飲酒者、同車者及賣酒商家皆需有觀念「杜絕酒駕」,藉以形成一種「社會制裁」的境教氣氛,從而達到遏止酒駕的發生;連帶地,思考酒駕的問題也應該是要從犯罪問題轉為社會問題,而非單純重罰警世就能迎刃而解,當然,這也並非修法就能全盤改變現狀,這其中包括目前監所教化功能、酒駕者原生家庭的經濟問題以及國人觀念的再教育等,著實是需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才能遏止悲劇的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