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健康,新北市衛生局制定菸品及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或使用電子煙,也不能在校園內持有,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並開罰其父母或監護人2000元至1萬元,草案今天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市議會審議。

衛生局長林奇宏指出,市面上販售的電子煙若含尼古丁、焦油成分,視為藥品,須向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輸入,但目前沒有核准的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焦油的電子煙機器,以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範,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但市售電子煙型態多變,法規不夠嚴謹,易產生模糊空間。

林奇宏說,許多人以為吸食電子煙無害,但尼古丁會讓人上癮,焦油為致癌成分,仍有健康疑慮,電子煙取得管道多元,產品流竄網路、夜市、市場等,稽查不易,站在保護兒少立場,有必要訂定自治條例規範。

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或使用電子煙,就讀新北市高中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在校園內持有菸品或電子煙,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內吸菸或使用電子煙,違反上述規定,須接受戒菸教育,並處行為人2000元至1萬元以下罰鍰,未滿18歲且為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另外,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電子煙給未滿18歲者,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