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立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今表示,因有違憲之虞,今有38位立委連署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立委認為廢法有違反《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規定、憲政慣例、憲法上制度性保障、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發生適用憲法疑義。為免造成人民權益、憲法基本秩序及公共利益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釋憲。
紅會表示,此一釋憲聲請,同時也敦請司法院在此件解釋公布前作成暫時處分,敦請總統停止公布立法院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的命令,或請司法院在該件解釋公布前,要求內政部拒絕其他依《人民團體法》提出申請成立紅十字會團體的暫時處分。
紅會表示,釋憲聲請書指出,我國因國際地位特殊,想要加入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都有一定難度,在此嚴峻國際地位下,若以未簽署公約或不被國際組織承認,作為不遵守國際公約的理由,幾乎所有被視為具有普世價值的國際公約或國際習慣法,都無法適用於我國,這將不是國際孤立我國,而是我國遠離國際,使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更加邊緣化。
釋憲聲請書另指,廢法提案輕忽戰時人道救援任務的難度及危險性,紅會表示戰時人道救援並非只是運送物資,還需在槍林彈雨中,救援平民及失去戰鬥力人員,所以需要紅十字標誌來做識別,紅會乃特別履行戰時傷病兵的救護、戰俘與人民救濟,以及國內外災變救護與賑濟等特殊人道組織,與人民團體法規範的一般社會團體有別,立法上原本分為兩項法律個別規範,但立院未體認《紅十字會法》與一般《人民團體法》存在的目的及規範對象不同,認為紅十字會法並無存在必要,已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原則。
紅會表示,釋憲聲請書指出廢止案以《紅十字會法》不甚完備的部分,作為廢止理由,但原本可採「修正」手段改善,卻採取對法規範影響最重大的「廢止」手段,公然違背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核心精神,等同放棄國人在戰時接受人道救援的一線生機,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揭示的「比例原則」。(時事新聞來源:蘋果日報,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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