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身障兒的新竹市吳姓婦人,去年6月間騎未改裝的機車載兒子上課,車停新竹火車站前身障者停車格,未放身障停車證遭開單。
事後吳女不服,向監理單位申訴,卻被認定所騎機車非屬殘障機車,不僅罰單無法撤銷,還被註銷身障停車證,但法官卻認定,公部門核發相關停車證時,就應該先瞭解所屬機車現況,因此全案停車時,該身障停車證屬有效,將處分撤銷免罰。
新竹區監理所表示,依照身心障礙者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理法規定,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而且吳女未依規定將識別證擺於車頭明顯處供查驗。
市府也發現,核發的車證與「身心障礙者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去年11月底撤銷停車證。
但法官認為,市府雖事後撤銷停車證,但這起案件爭議點在吳女將機車停在火車站前身障停車格,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官認為,市府主張吳女持有的身障專用停車識別證未經監理單位驗證及核發,但公部門既然已核發,即產生拘束各機關的效力,吳女遭舉發時,停車證仍屬有效。法官還說,識別證若擺在機車上,遭毀損可能性高,不該因為識別證沒貼在車頭就處罰。
法官也說,這起案件顯示市府內部橫向溝通不足,使國家對身障者所採行福利措施受到傷害,對身障家屬造成困擾,未來應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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