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與兒童福利(Children & Children Welfare)

中古世紀社會並無兒童概念的存在,兒童被視為『小大人』,除了體型較小外,所有的權利與義務均應與成人相同,事實上,「兒童」一詞是從十三世紀末才出現,並且直到十六、七世紀開始出現顯著的意含解讀,至於,廣義的兒童,雖然指的是人類從受胎開始,至身體發展成熟為止,但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兒童指的是未滿12歲之人,不過,如果是依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或是在國際通用的定義,兒童則是專指18歲以下之人,除非其居住地適用於兒童的法律有其它明確的劃分,除此之外,我國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2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刑法對於未滿18歲之人以及勞動基準法對於未滿16歲之「童工」皆設有特別保護規定。最後,若就生理年齡的發展進程來看,出生至未滿12歲的兒童在其不同的發展階段裡,將會面臨到所謂的『十大難關』,它們分別是少子化、身份權益、發展遲緩、托育問題、兒童虐待、心理健康問題、中輟問題、網路沈迷、休閒問題、性侵害和性剝削問題;至於,相與因應的則是包括有早療體系、學校社工、政府收養中心以及兒童身份證明等等的『四大突破』;連帶地,據以區分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與替代性四種不同的兒童福利服務類型,以及包括家庭維繫方案、家庭補充方案、家庭重整方案、家庭替代方案等不同的家庭服務模式。

資料來源:邱志鵬主編(2001)。<台灣幼兒教育百科辭典>。台北:五南。
延伸概念:少子化、托育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