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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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衛生福利部日前所宣布將要成立的「少子化辦公室」,藉以備戰所謂的催生大工程,對此,民團組織呼籲倘若該項的催生措施只是侷限在加碼發錢的津貼補助,恐怕還是無法有效地提振生育率,而是應該要針對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條文不足之處,以進行必要的研修,此外,除卻現行公設民營的機構托育外,更要為0至2歲的幼兒以廣設公共化的居家托育,介入管理保母的素質與價格,藉此讓家長得以放心工作並且敢於和樂於生養子女。

基本上,民團得該項芻議是有它進一步的發想空論,這是因為:首先,必須要加以廓清的乃是關涉到「公共化居家托育」的概念內涵,亦即,何謂公共化?在這裡所意指的是政府介入的範疇與力道,從托育服務公營化、公設民營化、居家托育化抑或是親屬的保母托育化?連帶而來的則是關乎到諸如直接辦理、標案委辦、津貼補助、管理平台抑或是方案項目等等不同的托育照顧服務手段?准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就不單單只是祭之於公共化居家托育的變通巧門或是另起爐灶,而是這幾年所試行下來的托育照顧圖像,究竟生長的情形如何?比如說分成機構型的托嬰中心以及居家型的托育服務這兩種公共化托育照顧,各自的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及其對應措施,因為大有不同而需要分類分級的策進作為,這其中公設民營的托嬰中心,委辦成本較高再加上土地與建物環境的結構性限制,因此,要履行普及化的托育服務政策,自然是有較高的難度,如此一來,僧多粥少的供需失調,這使得中籤與否的或然機率,多少還是會產生絕對性剝奪的身心感受,就此而言,對於公共化托嬰中心合理營運成本及其應付費用的廓清,這已然是一項迫切的營運難題,否則,基於人性誘因的費用差額,那麼,公共化居家托育再怎麼的廣設或是普設,依然是無助益於道德危險的另類福利依賴行徑?

再則,該項廣設公共化居家托育的提議,固然是希冀藉由政府介入管理居家托育的保母素質,同時提供補助與分攤所謂的托育費用,藉此更為貼近家長們的多方需求,但是,問題困境的癥結還是有待商榷,這是因為:首先,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媒合平台的角色定位和功能限制為何?誠然,該項委辦性質的媒合平台,要如何在家長與保母、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協力與權控以及平台工作人員的制度性保障上,進行結構面的通盤檢討,否則,上述廣設公共化居家托育的芻議,當只是積累出更多用以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畢竟,所謂的托育媒合,本是一件妳情我願的合意行為,因此,訴之於所謂的托育服務契約,一方面是要有相關資訊的對稱與透明性,但是,各項可能衍生出來的托育糾紛抑或是照顧疏忽,又是否一面倒地進行對於保母的人身指責,以至於忘卻了該項愛之勞務工作的托育照顧,父母端的家長責任亦有它需要面對的比例原則?

最後,倘若公共化的居家托育服務,已然是從單純的托育費補助,延伸到對社區保母系統的品質控管以迄於明定托育服務的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二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那麼,該項對於市場運作機能的直接干預,還是要有對於家長端以及保母端各自權益保障的衡平關係;連帶地,所謂公共化居家托育的運作良窳,斷然也不只是限縮在收費多寡一事,而是有其糾結於口碑取向、價格取向、便利取向、專業取向、證照取向以及多重角色取向的整體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