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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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於所謂『一例一休』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範,這使得包括公益團體在內的組織運作課題,就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回歸到非營利組織的生存課題,這使得從使命自主到專業自主的根本提問,那就是財務自主要如何可能?畢竟,侷限於「社工寫方案-方案養機構-機構聘任更多社工」的迴圈,多少讓非營利組織的生存課題,已然是超乎單純的主觀意願或內部環境,而是直指涵蓋公設民營、購買服務契約、委託辦理等等不同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類型,背後究竟糾結多少亟待廓清的『黑天鵝』與『後真相』;連帶而來的針砭意義斷然就不在於一例一休之於工具層次的各項因應操弄對策,而是相應於產官學研及其政府、公益團體、案主抑或是社會等等關係人(stakeholders),是否勇於揭開『私有化潘朵拉』盒子的諸多弔詭與迷思,這是因為:

首先,需要加以正視的乃是公私協力的關係定位?究竟是一種的雇傭、委任、承攬、派遣還是其它的操作概念?畢竟,訴諸於公開招標之委託與受託的兩造框架裡,公益團體已然是被窄化成為廠商身分的角色定位,連帶地,視為市場競爭的營利性質,這使得關涉到權力、權責、權力與權益,就只能回歸到標案契約及其相關勞動法規保障的前提下,以至於忽略或漠視「福利」與「營利」這兩者之間的分殊差異,就當非只是一線之隔,而是有其從本質、性質到體質的類別範疇落差,就此而言,從招標之前到議價之中與簽約之後,公私兩方的互動型態,已然是從夥伴關係轉換成為夥計型態的權控結構,而這樣的轉換過程,同時也將委任的政府機關之於受託的公益團體,進一步地轉換成為雇主的社團組織之於聘雇社工的勞方角色,只是,這樣的二次轉換,相與關聯的運作命題,並未藉此獲得全盤的解套,反而治絲愈紛於更多難題的運作困境。

比如說:倘若公私之間的內涵係為一種的雇傭關係,那麼,非營利組織是否就只是侷限在狹義的勞力支付,至於,期待包括智慧、專業、經驗、人脈或是技術在內的廣義性勞務,那麼,該項的承攬契約除了完成工作的期程時限外,還包括有承攬人尚須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這一部分也經常是眾多非營組織的結構性限制所在,換言之,擺盪在公私協力之間的「雇傭」與「承攬」,就有其加以解構與新構的必要,這是因為設若該項公私協力的勞務給付是固定、單一、排它、忠誠且是繼續的雇傭關係,那麼,從政府機關到民間社團及其方案聘僱員工,三者之間的一脈相連,就有它包括從薪資給付、勞健保、勞退、職災、補充保費、加班費、公共意外、交通油資、職工福利以迄於資遣費等等的內在貫通,而非是呈現『給不足、管太細』的威權型態。

總之,標舉保障勞動權益的文明化舉措,那麼,所謂勞動檢查的真義,斷然不在於造成對立或共輸結果,而是如何回應於分類分級的職業、行業差異,藉此讓依法行政的勞動基準法,得以達到推動社會教育以及引領良性社會變遷的進步意義,就此而言,因應於『一例一休』所造成草木皆兵之資勞兩造的『不溝通、弱信任』窘境,這何嘗不是未能秉持「無罪推定」或「業態生態」所招致『少同理、壓到底』之相互敵對的共輸下場,就此而言,從中央層級的衛福部到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理應主動且積極進行必要的溝通協商,藉此避免勞動部或是勞檢單位出現拿著雞毛當劍令的霸權作為,當然,如何設置停損點,藉此反思人群服務的初衷,這似乎也突顯出來當前社會工作欠缺激進或批判性思考的應該作為,至於,非營利組織或許就只能期待『天使贊助者』(Angel Sponsor)的降臨,藉此讓金流資源拓展出來大開大闔的光明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