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前情提要:
面對台灣社會持續猖獗的重大詐欺、性暴力、虐童與毒駕等犯罪,在野黨立委因先前推動的鞭刑公投案遭中選會否決,轉而提案修正〈刑法〉,以尋求將強制鞭打增列為特定重罪的從刑,該項修正草案規劃針對性暴力、毒駕致死重傷、重大虐童及符合門檻的加重詐欺進行規範,明定法院得在3至12下之間進行個案裁量,並設有未滿18歲、滿65歲及醫療安全評估等排除與替代機制,值得一提的是,特地邀請曾於星馬兩國接受鞭刑的更生人現身說法,強調『人權若蓋過了法律,那肯定會亂』的觀點,透過實質修法與公開審查,為台灣嚴峻的治安和被害人權益找出更具嚇阻力的解方,只是,關乎到刑罰的嚇阻效果及其現代人權保障之間的張力,會是推動修法的關注重點所在,尤其是觸及到民粹式重刑化與刑罰效能的迷思、人權與法治的對立謬誤,以及挑戰憲政體制與罪刑相當原則等命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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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描述:從公投挫敗到國會修法
審視當前台灣刑事政策的最新動態,日前因在野黨推動之《特定重大犯罪增設特別刑法制度(鞭刑)》政策公投案,遭到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不符〈公民投票法〉所定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規定為由予以否決,在野黨立委遂於轉為透過提案修正〈刑法〉,針對重大性暴力、毒駕、虐童致死致重傷以及重大加重詐欺等四類特定犯罪,增列「強制鞭打」作為刑法從刑。
根據該項修法草案的規劃,其核心機制與適用界線包括:
(一)適用罪名與附隨性質:強制鞭打不得單獨宣告,必須附隨主刑適用,明定適用於特定毒駕致死重傷、加重性侵害及性侵致死重傷、重大兒虐致死重傷,以及符合門檻的重大加重詐欺。
(二)法院裁量與執行上限:草案規定法院得宣告3下以上、12下以下之強制鞭打,數罪併罰之下執行上限為12下,同時,明文排除行為時未滿18歲者,以及執行時年滿65歲者。
(三)醫療安全與替代機制:執行前必須由專業醫師進行評估並出具書面意見,執行當時醫師亦須全程在場,倘若評估認為繼續執行具有重大健康風險則須立即停止,未能執行的部分由法院依法以有期徒刑進行替代鞭打,藉此防範刑罰效果因未能完成執行而落空。
另外,特別邀請曾於東南亞國家服刑並實際接受鞭刑的更生人現身說法部分,雖然直言「人權若蓋過了法律,那肯定會亂」,據以突顯透過身體刑強力介入重大犯罪嚇阻的政治企圖,然而,這也隨即觸動了當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特別是關於刑罰嚇阻力、人權保障、憲政體制與刑罰文明化之間的深層神經。
二、原因探究:治安焦慮、民粹動員與亂世用重典的結構性條件
要深究立法院再次掀起鞭刑修法聲浪的背後成因,不能僅從單一政黨的政治操作或個別法案的技術瑕疵來看,而是必須置放於法律社會學、罪刑社會學,以及重典社會心理學的宏觀脈絡中,進行結構性條件意涵剖析。
首先,集體焦慮與風險社會的失落:當前台灣社會長期籠罩在詐騙集團猖獗、重大性暴力、虐童致死及毒駕案件頻傳的陰影之下,身處於在「風險社會」的壓迫性結構下,民眾對於人身安全的集體焦慮感不斷升高,但既有的刑事司法體系,比如假釋門檻、有期徒刑上限、矯治成效不彰等,往往無法在第一時間,提供即時、情緒宣洩出口,為此,採取「亂世用重典」的順應民意訴求,本質上乃是一項對於社會秩序失控和社會整合失調的防衛性心理投射。
其次,象徵性政治與重典社會心理學:推動鞭刑入法往往帶有強烈的象徵性政治功能,大眾對於殘酷刑罰的偏好,背後反映出來的是一種深層的報應心理和正義渴望,亦即,認為唯有讓犯罪者的肉體承受實質痛楚,才能夠對等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創傷,這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重典社會心理學,透過「最多打12下」的具體數字標籤,給予民眾一種「國家正在重手懲治惡人」的強烈效能感和集體的心理慰藉。
然而,刑罰對於潛在犯罪者的嚇阻效果,關鍵在於被逮捕與追訴的確定性,而非是刑罰手段的殘酷和嚴厲程度,也就是說,當國家無法有效提升偵查能量、瓦解詐騙集團金流或全面防堵人身安全網漏洞時,將焦點轉移至末端的刑罰加碼(尤其是引人注目的執行鞭打),實質上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政治表演,企圖用肉體刑罰的視覺震撼,來掩蓋國家治理與預防機制的結構性失能。
三、改善對策:罪刑相當、醫療安全與人身安全體系之配套機制分析
若從立法現實與法治國原則出發,即便是政治動力強行推動鞭刑入法,但是,要在合憲性與人權標準的夾縫中運作,就必須建立極其嚴密且具批判性反思的有效管理和配套機制:
(一)嚴守罪刑相當原則與個案裁量:身體刑的引入對於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與「身體自主權」,構成了前所未有的強烈衝擊,對此,必須嚴格落實草案中所強調的「非單獨宣告、法律明文列舉、法院個案裁量」原則,尤其是法官在裁量時,必須受到嚴格的比例原則拘束,依據犯罪手段、法益侵害程度、被害人人數及再犯危險性進行實質審查,絕不能流於形式化抑或因應民粹聲浪的機械式判決。
(二)醫療倫理與人身安全防護網:草案明定執行前需由醫師評估、執行時醫師在場並具備中止權,這是試圖在殘酷刑罰中引入現代醫療倫理的防線,然而,這是否同時也將醫療人員推向了極具道德爭議的雙重角色困境,那就是,醫師的天職乃是治病救人和減輕痛苦,而非協助國家行刑與監控肉體痛苦的極限,就此而言,倘若未來若要落實此一制度,則是必須建立高度透明、獨立外部監督的人身安全評估委員會,藉此避免醫療體系淪為國家暴力與殘酷刑罰的幫兇。
(三)替代刑罰與執行不能的法理防線:針對未滿18歲、年滿65歲者予以排除,以及因健康風險無法執行時改以有期徒刑替代的設計,固然是用以維持刑罰體系內部邏輯一致性的必要手段,但是,這也突顯出鞭刑制度本身的內在性矛盾:若身體刑真的具有無可替代的獨特嚇阻力,為何當身體無法承受時又可以輕易用傳統的有期徒刑替代?這著實暴露了鞭刑在法理學上的矯情裝飾性大於實質有效性。
四、批判性反思:迎向人權至上與自律不到位社會的因應對策
最後,必須跳脫「要人權就等於縱容犯罪,要治安就必須踐踏人權」的二元對立論述,透過建制民族誌與批判社會學的高度和深度,進行深層反思:
首先,應破除人權與法治對立的謬誤:引用海外受刑人「人權若蓋過了法律,那肯定會亂」的言論,本質上是一種對於現代憲政法治的嚴重誤解,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正是「以人權來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尤其是將治安敗壞歸咎於「人權過頭」,更是用以轉移國家治理無能的廉價卸責之詞。
其次,自律不到位與結構性治理的反思:當前的台灣社會正處於一種「制度性自律不到位」的焦慮中,諸如家庭功能解體、社會安全網破洞、黑金詐騙結構橫行,這些都是國家治理與社會資本流失的表徵,就此而言,國家機器面對這些結構性沉痾,若選擇走回頭路,依賴古老而野蠻的身體刑來撫平民怨,這不僅無法解決犯罪根源,更會讓整個社會陷入「重刑化—再犯率提升—社會更不安全」的惡性循環迴圈。
最後,面對重大犯罪與社會不安,真正的解方絕非盲目引進鞭刑,而是應當深化以下的具體工程:
(一)強化前端預防與社會安全網:將資源大力挹注於高風險家庭訪視、精神衛生醫療資源配置及毒品事前防制的前端矯治。
(二)精進警政偵查與金流堵截:針對詐欺與重大暴力犯罪,全面提升數位鑑識和跨國打擊犯罪的效能,藉此提高犯罪被逮捕的確定性。
(三)深化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司法修復:實質提升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諮商、經濟支持與社會重返機制,而非用短暫的肉體刑罰幻覺來取代真正的修復式正義。
總之,台灣作為一個已將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絕不應倒退實施被國際人權標準視為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身體刑,唯有堅持理性分析、科學實證且立基於人權保障的刑事政策,方能真正引領社會走出亂世用重典的迷思,確立真正長治久安的法治文明。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中時電子報,2026.09.30:「藍營推鞭刑入法!性侵、虐童、毒駕、詐欺『最多打12下』」)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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