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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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揭露,慈濟基金會於2021年採購BNT疫苗期間,遭假掮客與黑心律師詐騙高達新台幣10.6億元的委任顧問費,案件直至檢調單位主動查緝金流才一舉曝光,這起震撼社會的案件,映照出慈濟2025年最新財報所揭露的驚人資產體量:總資產高達1,288億元、土地與不動產破800億元、年均捐贈收入維持在70億元以上,光是銀行利息等被動收入即達6.6億元,然而,就在這龐大的「慈善帝國」運作下,2025年卻出現了高達17.37億元的本期短絀(綜合短絀達20.84億元),而上一次出現赤字,正是2021年疫苗採購爆發詐騙案的年份。
誠然,龐大的資本帝國、被動收入的豐沛,與面對10.6億元善款憑空消失時的毫無察覺,形成極其強烈的對比,這絕非單一財務稽核漏洞的偶然事故,而是一場深刻的社會學想像議題,這其中包括從「慈善托辣斯」的形成、志工基層的信任危機,到宗教組織內部的神聖化防禦,以此觀之,慈濟的遭遇,正是當代非營利組織在現代化轉型與責信機制上最嚴峻的警訊。
一、慈善托辣斯與神聖化防禦:資本累積下的認知基模偏離
在宗教社會學與壓迫結構社會學的視野下,當代大型宗教團體在擴張過程中,常不自覺地走向「慈善托辣斯」(Charity Trust)的發展型態,慈濟透過全台乃至全球的號召,累積了高達816億元的不動產與上千億元的總資產,其財務規模早已超越九成台股上市企業,然而,這種極度集中的資源支配力,卻讓組織產生了「被動收入社會學」與「行善道德社會學」的雙重扭曲。
首先,年均6億元的利息收入與穩定70億元的捐款,讓組織產生了資源無窮盡的幻象,畢竟,一旦被動收入本身就足以支應中型企業全年的營運支出時,組織管理階層對於資金風險的敏銳度,便會急速衰退,進而讓這種膨化的脹資產規模,創造了一種「巨額邊際麻木感」——10.6億元的流失,尤其是在百億級別的災難救助預算和千億資產面前,竟然被核銷體系輕鬆地包容和掩蓋,直到外在檢調介入才真相大白。
其次,在「神聖化防禦機制」的作用下,宗教組織常利用其長期建立的道德資本,將財務審查與外在質疑轉化為對「行善動機」的挑戰,藉此形成了典型的「認知基模」(Cognitive Schema)偏離,那就是,組織內部建立了「我們在做大好事=我們的行為具備天然合法性」的等認知公式,如此一來,當會計師事務所或外審機制介入時,審計不再是嚴格的風險防禦,反而成為合法合規的包裝工具,失去了應有的專業獨立性。
二、信任轉嫁與信用透支:第一線志工的道德傷痕
基本上,慈善組織最珍貴的資產,並非是銀行帳戶裡的千億數字資產,而是「社會信任」,在慈善捐款認知社會學與信任社會學的架構下,慈濟的募款機制並非是建立在專業財報的公開透明上,而是奠基於「志工人際網絡」的信任轉嫁之上。
尤有進者,每一筆500元、1000元的善款,背後都是第一線志工拿著自己的社會信用、鄰里情誼向親友請託而來,志工們也自然而然地向捐款人承諾:『你放心,慈濟會把每一分錢用在刀口上』,然而,當10.6億元善款在離奇的顧問合約中化為烏有,且組織面對質疑竟出現「追問者即是不虔誠、沒有善念」的心理制約時,這便落入了高度控制性組織的陷阱——「解決不了問題,就處理提出問題的人」。
至於,這種組織的防禦文化,直接導致了基層志工的「信任倫理危機」,因為,志工並非背叛組織,而是他們所質押的個人信用,遭到組織管理階層的無情透支,特別是當「你放心」這三個字變得無比沉重,社會大眾對整體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的捐款意願與機構信任,勢必是會遭受到不可逆的系統性打擊。
三、組織責信與ESG治理:宗教福利事業的現代化重構
從財務管理學與組織責信社會學的角度審視,慈濟的收支結構呈現極高的流動性風險,2025年高達17.37億元的短絀,揭示了慈善擴張的極限,而10.6億元的詐騙案,更何嘗不是暴露出其採購內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和重大資本支出的治理失能。
冀此,現代非營利組織早已不能單靠「行善的美名」,來免除企業級別的治理責任,在當代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架構中,宗教福利社會學強調,慈善機構不僅是要承擔「S(社會責任)」,更必須落實嚴格的「G(公司/組織治理)」,一個擁有1288億資產的巨型基金會,其內部控制標準,絕不能低於金管會監管的上市櫃公司;連帶地,即使是宗教行非營利駔之扛起相關的濟世道業,又要如何解釋「國家退位」與「慈善托辣斯興起」的共生關係?
四、具體可行建議與行動計畫:從個人責信到組織重構
面對此一時代社會變遷的深刻衝擊,慈濟乃至全台灣的宗教慈善法人,必須啟動徹底的體制革新,對此,以下提出四點具體行動計畫:
1.建立「獨立重大支出審查委員會」與治理去神聖化
A.行動內容:涉及一定額度以上(如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之採購、顧問委任與海外撥款,不得僅由少數核心決策者定奪,必須引入具備法律、審計、風險管理背景的外部獨立理事與監察人,建立強制性的法規遵行審查機制。
B.目標管理:打破「宗教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結構,讓專業風控凌駕於個人權威之上。
2.推動財報資訊揭露「透明化與細緻化」
A.行動內容:改革現行將鉅額款項統籌包裝於災難救助或捐贈費用等概括性科目的會計做法,參考國際頂尖NPO(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標準,針對單一重大專案(如疫苗採購、大型賑災)設立獨立的專案審計報告,揭露所有第三方中介機構與顧問費用之明細。
B.目標管理:消除不實發票與虛設合約的核銷空間,接受社會大眾與捐款人的責信檢驗。
3.健全「內部吹哨者保護」與志工參與機制
A.行動內容:建置獨立於組織權力核心外的「第三方檢舉信箱與誠信信箱」,並在組織內部宣導「懷疑與監督是愛的展現」,允許第一線志工與基層員工對異常金流或決策提出質疑,組織管理階層必須給予正面答覆,嚴禁以道德綁架或宗教戒律懲處提問者。
B.目標管理:重建組織內部的健康溝通機制,保護基層志工的個人信用與參與尊嚴。
4.落實「ESG慈善治理」第三方評鑑與法制化監督
A.行動內容:呼籲立法機關加速修訂〈財團法人法〉與宗教法人相關專法,強制要求資產達一定規模的大型宗教或慈善基金會,必須每年公開由第三方公正機構出具的ESG治理報告,並定期進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聲明。
B.目標管理:將法制約束化為外部壓力,促使慈善巨獸主動進行現代化組織轉型。
總之,社會大眾與慈濟志工對於這10.6億元去向的追問,絕非是出自於仇恨或毀滅,而是源自對於「善」的深層呵護,善意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極易在龐大的資本與無界的權力中迷失方向,只不過,即使推動工具理性的技術性變革,終究還是要復歸於如何正視具備強烈個人崇拜或宗門師徒制的宗教財團法人及其所相與對應的特殊組織結構內涵。
以此觀之,慈善不能成為避開組織責信的避風港,良善更不能作為拒絕外在監督的盾牌,慈濟若要走出此次的信任陰霾,唯有坦然面對過去的治理瑕疵,以誠實的姿態揭露真相、重構內控體系,唯有經得起懷疑與審視的信任,才是台灣社會最堅固、最珍貴的善意基石。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自由時報,2026.08.08:「濟資產雄厚!帳列土地不動產破8百億、年捐贈收入逾70億」)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慈濟雖然是超大型財團法人,但它所適用的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與上市櫃公司相比,對於10億元等級重大交易的事前核准、採購程序、付款控制、交易對象驗證及事後揭露等資訊,到底少了哪些內控要求?
此次事件值得探討的是,當公益組織掌握龐大社會捐款與公共信任時,其財務治理標準是否也應隨組織規模與交易風險提高。若重大交易涉及高額預付款、境外交易、中間人或顧問費,更需要充分的交易對象查核、法律審查、付款授權、履約驗證及事後追蹤等內控程序。公益組織的「善意」不能取代制度性的風險控管。
未來大型財團法人應建立「重大交易分級管理制度」,不僅以法律最低要求作為內控標準,而應參考上市櫃公司的治理精神。對於達一定金額的採購、委任及境外交易,應強制經董事會或專責委員會審查,建立雙重以上授權、第三方背景查核、契約與法律審查、分階段付款及履約驗證機制;若交易發生重大異常,應立即進行內部稽核及風險評估。同時,可提高財報附註與重大公益支出的揭露程度,使捐款人、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能了解資金流向。如此才能將管理從「依財團法人制度辦法」進一步提升為「董事會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資訊透明」的完整企業治理體系。
為什麼我們會因為一個組織長期做好事,就降低對它的監督?身為非營利組織的工作者,又該如何在信任與監督之間取得平衡,落實組織的責信與治理?
讀完老師〈慈善與詐騙的邊界:「慈善托辣斯」的組織神聖化與責信困境〉後,我對「信任」有了不同的思考。過去談到慈濟,我想到的是慈善、救災與志工服務,其長期累積的正面形象,也讓我自然將它視為值得信任的組織,而較少進一步思考其財務治理與監督機制。這也讓我開始思考,當一個組織累積越多的社會信任與道德形象,是否也越容易被神聖化,進而形成「不容質疑」的氛圍。
這篇評論也讓我開始從自己的實務工作經驗重新思考這個問題。社會工作強調助人、關懷、尊重與信任,我們需要取得服務對象、家庭、合作單位及捐款者的信任。但信任不應該等同於不需要被檢驗。當非營利組織接受社會大眾的資源與善意時,就必須對這份信任負責。對我而言,責信不只是經費的核銷與成果的交代,更包含組織是否願意接受監督、面對提問,以及讓資源的運用經得起檢視。
在非營利組織工作,每一筆經費都需要經過請款、核銷及相關審核程序,也需要向補助單位或捐款者說明資源的使用情形。責信,是組織對社會託付的責任,也是組織回應社會信任的一種方式。
老師提到「追問者即是不虔誠、沒有善念」的心理制約,也讓我印象深刻。我認為,組織共同的信念可以凝聚人心,但如果「相信」逐漸變成「不能質疑」,原本用來凝聚組織的力量,也可能成為阻礙監督的力量。這也讓我反思,我們是否也常把「慈善」與「善意」看得過於神聖,以致於認為只要是在做好事,就可以少一點質疑與監督?但我認為,慈善並不應該成為免於監督的理由,反而因為使用的是社會大眾所託付的資源,更需要有清楚的制度與責信。
因此,我開始重新思考「信任」與「監督」之間的關係。相信一個組織,不代表不能提出問題;監督一個組織,也不代表否定它所做的公益。一個值得信任的組織,不是因為沒有人質疑,而是面對質疑時,仍願意透過透明的制度與實際行動回應社會。
對我而言,未來在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中,除了關注服務是否真正回應家庭與服務對象的需要,也應該更留意組織如何使用資源、如何面對不同的聲音,以及是否有足夠的制度讓問題能夠被提出與討論。善意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沒有制度;公益需要熱情,但熱情也不能取代責任。唯有讓公益經得起監督與質疑,才能真正守住社會大眾對非營利組織的信任,也讓「善」能夠走得長久。